优先采购国货符合国际惯例
日前,财政部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强调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这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是否有违市场公平?与WTO原则是否冲突?
“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国纳税人,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应当更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符合国际惯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
刘尚希说,首先,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其次,从各国政府采购政策和实际情况看,向本国产品倾斜是普遍做法。比如,在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政府公务用车都是国产汽车。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同时,美国政府还有禁止各部门直接从外国公司采购的规定。如果外国公司想参加美国政府采购,则必须在美国设分公司,或在美国寻找代理商。
即使已经加入GPA的国家,保护本国企业和采购本国产品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德国是欧盟成员,但仍然十分重视支持国内企业。一些地方政府污水处理和能源供应等符合欧盟规定的项目,并未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德国政府也会尽可能将采购合同给本国企业,减少其他欧盟成员企业中标机会。
刘尚希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不但没有歧视外国产品,反倒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排斥国货的现象。比如,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一些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就比较突出。消除“国货歧视”,仍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转载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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