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旅游局2011年旅游宣传品设计及印刷项目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人:国家旅游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被举报人:北京兴旅传媒国际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在国家旅游局2011年旅游宣传品设计及印刷项目(项目编号:GC–FG110050)中,北京兴旅传媒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旅传媒”)不是法定合格供应商。兴旅传媒的法定代表人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中2名采购人代表与兴旅传媒人员有多种场合可以接触,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回避。举报人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举报。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财库[2011]187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兴旅传媒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兴旅传媒是国家旅游局下属控股企业,与国家旅游局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国家旅游局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项目相关信息,且与兴旅传媒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因素。为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财政客户端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人:沈阳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1号和平国际科技大厦二层
被举报人:北京支点国际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B座26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财政客户端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沈阳通用软件公司(以下简称“通软公司”)存在明显违反招标书规定采用低于成本报价恶意竞争行为但未被认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2年2月28日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财库[2012]18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举报人就财政客户端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0条的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予支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文津搜索系统集成项目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人:国家图书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文津搜索系统集成项目(项目编号:0773–1141GNGT11429)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2年3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2012]23号)。
三、处罚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一定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的规定。为此,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的规定,给予采购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江海事局信息中心长江干线应急移动通信平台(车)设备购置项目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人:长江海事局信息中心
地址:武汉市合作路16号
被举报人: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后身一号
被举报人: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长江传媒大厦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长江海事局信息中心长江干线应急移动通信平台(车)设备购置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此,举报人于2011年12月向本机关提起举报。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2年3月21日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财库[2012]25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及第64条的规定。为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并将采购情况及时反馈给本机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版本图书馆样本资源抢救工程音像资料数字化转存及编目服务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
被投诉人:新闻出版总署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被投诉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中国版本图书馆样本资源抢救工程音像资料数字化转存及编目服务项目(编号:1141STC40461)中,招投标程序中存在明显不公允现象,造成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为此,于2011年9月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2]27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没有设定“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没有前述评审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导致投诉人的投标未进入评分程序,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为此,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及第19条的规定,责令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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