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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7: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聚焦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吴晶)考试作弊停考几年?教育系统内部人员顶风作案如何惩戒?考生对作弊处理不服怎样维权……教育部历时近2年,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力争使近年来教育考试组织与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停考1至3年: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此外,还增加条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

从重处理: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5月10日,教育部通报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事件查处情况,揭开了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在国家考试中监守自盗的黑幕。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新办法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此外,办法继续沿用对在职教师的警示和惩戒,提出:在职教师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允许申辩: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

近年来,在处理考试违规的过程中,各地相继出现一些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在对作弊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具体修改内容是: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视频取证:让违规考生心服口服

近年来,我国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

新办法提出:“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此外还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扩大范围:将艺术、体育考试及高校自主招生纳入排查

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

针对此,新办法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如此一来,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都将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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