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采购亟待从严监管
张伟 万鑫淼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在规范政府采购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实践中依旧存在某些超标准、高价格采购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有待加强。
应该讲,超标准、高价格的采购现象是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而产生的,因而对于该问题的监管也应该全方位、多角度来考虑。采购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督体系,来有效应对超标准、高价格的采购现象。
一是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首先,必须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监督数字计算是否有依据,预算的编制是否遵循规定的程序。其次,核查预算的追加是否按规定审批,有无违规自行增加采购预算的情形。最后,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否按照批准严格执行,有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突破预算限额的情况。通过对采购预算的严格把控,从源头上杜绝不恰当的超标准、高价格采购现象。
二是监督招标组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审查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严禁利害关系人参与采购过程;监督采购信息有无歧视性条件,如:有无对投标人提出过高要求,设置技术壁垒,故意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现场监督开标过程,确保开标程序合法、公开,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科学合理等;鼓励供应商对于自己在投标过程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表示异议,提出申诉,相应监管部门应该认真调查,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三是转变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重点,加强审计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作为合格的政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修养,运用经验、知识来分析判断采购物品的金额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供应商的选择和审核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在审批过程中是否有营私舞弊现象等。对于有些难以凭借审计部门自身能力鉴别的情况,可以聘请专家,或是其他社会审计机构,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帮助审计部门更好地评价政府采购行为的合理性。
四是审查采购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由于政府采购的复杂性,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化知识及采购技巧,只有具备了高素质的采购队伍,才能防止供应商串通给采购单位带来的利益损害。同时,也应该监督供应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情况,对于以前的供应商可以查看其信用记录;对于新的供应商可以考虑查看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询问供应商的客户以及寻求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等。通过以上监管措施来防止因供应商之间串通所导致的超标准、高价格采购。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阳光采购,扩大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平台和空间,使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定期向社会公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等情况。同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形成整个社会的支撑,特别是对于被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高价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热点问题,需要开展专项整治。(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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