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
最高法负责人就我国第一部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依法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促进公平竞争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我国第一部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了记者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提问。
垄断民事案件最大索赔额达2亿多元
问: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情况怎样?呈现哪些特点?
答: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多数。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
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四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
起诉垄断可不经过行政认定
问: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审判机关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
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也可被起诉
问: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很多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款,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举证责任?
答: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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