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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值矛盾属于“歧义或重大缺陷”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7-30 20:28: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评审分值矛盾属于“歧义或重大缺陷”吗

■ 钟志君 张雯雯 谢忠燕

案例回放

案例一:评标委员会判定评审分值矛盾属“笔误”继续评标

在某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遇到了一则典型的“分值矛盾”。该项目技术评审总分设定为40分,包含6个子项评审因素,其中,“服务质量保障方案”标注分值为5分,但评审细则载明“基础得分3分,投标人提供服务保障措施的得1.5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的得1.5分,最高得3分。在此基础上,方案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1分。评审分值累计最高得分4分。”若该子项按最高分4分计算,技术评审总分将变为39分,与设定的40分总分不符。

对此,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条款虽存在瑕疵,但并非“歧义”或“重大缺陷”,而是“明显笔误”。通过招标文件技术评审的上下文逻辑和数学验算,可推导出唯一结论,已知6项技术总分为40分,除该“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分之外,其余5项分值合计35分,差额5分即为该项应得分值。此外,从评审细则推导,基础分3分加可操作性强2分之和为5分。因此,“最高得分4分”显属笔误。

据此,评标委员会在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澄清的规定,依据客观、公正原则认定该分值矛盾系明显错误,作好书面记录后继续评标。

案例二:评标委员会判定评审分值矛盾导致评审标准失效停止评标

在某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遭遇了一道棘手的“算术题”。该项目技术评审总分设定为30分,涵盖5项评审因素。其中,组织实施保障方案标注分值为5分,但其评审细则却暗藏矛盾,“基础得分2分,投标人提供组织保障措施的得1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的得1分,最高得2分。在此基础上,方案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1分。评审分值累计最高得分5分。”由此计算,该子项实际最高得分仅为4分,与标注的5分上限明显冲突。进一步推演,若该子项封顶4分,则整个技术部分总分将缩水至29分,与设定的总分30分不符。

对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条款已导致评分标准“度量衡”失效,属于典型的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的情形。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沟通后停止评标,并履行了书面记录程序。

案例分析

招标文件评审分值矛盾是否必然构成“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无法继续评标?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审查歧义或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唯一、确定的结论,以及是否损害公平竞争基础。

“明显笔误”可澄清后继续评标。虽然案例一评审分值存在矛盾,但通过招标文件上下文逻辑和数学验算可推导出唯一结论。评标委员会的澄清举措并未创设新的评审标准,也未改变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态势,不属于对评审标准的实质性修改,而是还原了招标文件的真实意图,体现了评标委员会的专业素养。

案例二从表面看,这仅是文字表述的疏漏,实则动摇了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基础。评标委员会无合法依据判断“究竟按5分评还是4分评”,按5分评与评审细则推导的4分相悖,按4分评则与技术总分30分相悖。该评审分值已失去了公允的基础,若专家调整相关分值,则构成对评审标准的实质性修改,因此,依法停止评标才是合规要求。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评审分值矛盾并不必然构成“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依法依规作出正确的判定。

引申思考

评标专家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招标文件的“歧义或重大缺陷”?

在实践中,招标文件出现笔误或疏漏难以完全避免,面对这类问题,评标委员会能否精准对其作出界定,直接关乎评标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对此,笔者认为,评标专家应客观、审慎地把握好三重衡量标准。

第一,以“唯一确定”原则甄别笔误。判断的核心在于能否依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或数学验算得出唯一、确定的修正结论,若可以,则属于可依法澄清的文件瑕疵;反之,则构成“歧义或重大缺陷”。例如,某项目评审总分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商务分20分,技术分标注55分,但细查6项技术明细累计实为50分。在此情形下,通过总分倒推即可确定“55分”为笔误,得出唯一、确定的修正结论,可澄清后继续评标。反之,若技术明细累加后确为55分,导致价格、技术、商务三项合计达105分,此时有两种不确定的修正结论,则构成“歧义或重大缺陷”,应当停止评标。

第二,以“公平无损”原则严防裁量权滥用。澄清不能重塑评审规则,不得改变投标人既有的竞争态势。凡是对条款的解释可能导致特定投标人不当获利或受损的,均属于对采购活动公平性的“实质性影响”。以某家具采购项目为例,招标文件将“制造商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列为评审因素,却未明确认证范围是否须覆盖全部采购品目。若投标人仅获得部分品目认证,此时无论评标委员会裁定“得分”与否,均缺乏客观依据支撑。因此,对于此类超越文字性瑕疵、触及评审标准的争议,评标委员会不应擅自裁决,而应当停止评标。

第三,以“实质有效”原则核查采购需求矛盾。若采购需求内部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导致同一标的的技术指标在不同章节表述互斥,致使所有投标人在客观上均无法满足,或评标委员会无法据此作出有效判定。例如,某设备采购项目在技术参数表中明确“运行噪音≤50dB”,却在符合性审查条款中强制设定“噪音≤40dB”;或就同一产品功率,在A处标注“≥3kW”,在B处又规定“≤2.5kW”。供应商无法同时满足两项互斥的实质性要求,此时应当停止评标。

评审分值矛盾为何零质疑?

值得深思的是,尽管前述两个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分值设置均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但在法定质疑期内,竟无一家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

经事后了解,参与两个项目投标活动的6家供应商均坦言,在投标准备阶段未曾察觉相关分值瑕疵。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时,通常优先关注资质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商务报价等核心要素,对于隐藏在评分细则里的“分值矛盾”,由于不直接影响投标资格,极易被忽略,供应商在未发现该矛盾的情况下,自然就未提出质疑。

该案例提醒广大供应商,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数字都关乎切身利益,供应商应提升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能力,依法行使质疑权,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重要一环。

评审分值矛盾,绝非简单的“文字疏漏”,根源在于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采购人习惯当“甩手掌柜”,将需求编制全权“甩锅”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甘当“二传手”,缺失严格的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机制,类似的“低级错误”便成了必然。

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采购人要真正负起主体责任,将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做深做实;代理机构要把好招标文件编制关,健全审核机制,堵住文件漏洞;财政部门要将招标文件编制差错率纳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评标专家要守住公允之心,不越位、不缺位。供应商要当好监督员,依法行使质疑权。唯有各方主体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方能构筑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生态。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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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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