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问题整改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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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问题整改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苏威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受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置、整改销号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推动问题整改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工作规程》提出,要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问题发现受理机制,包括智能监测预警、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信用评价、部门移送、社会监督6种方式。智能监测预警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运用AI智能审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测预警。问题线索实行统一受理、分类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岗位,建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线索编号、线索来源、接收时间、当事人信息、问题摘要、经办人员等信息。
《工作规程》明确,线索受理后,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确定检查方式,组建检查组。案情复杂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检查。涉嫌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的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案件,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及审计问题的案件,要与审计机关联合核实,共享审计证据材料。
《工作规程》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采纳。处理处罚结果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
《工作规程》规定,被处理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被处理处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销号申请。销号应满足以下条件:违规问题已彻底纠正,相关责任已追究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已修订完善,防范风险长效机制已建立;相关人员已接受教育培训,法律意识明显提升;处理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罚款已缴纳、禁止期已满等);处理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公开;已递交财政部门要求的各项资料。
此外,《工作规程》还强调,闭环管理全过程材料应立卷归档,一案一档,材料包括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书、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证据材料、审理记录、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整改方案、整改报告、验收记录、销号审批表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重大案件档案永久保存。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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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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