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诉中提升自己
在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被质疑、投诉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只要操作规范、程序正确,被质疑、投诉不必害怕,也不必觉得丢脸。虽然在被质疑、投诉后总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心情也是不会好的,但与其在被质疑、投诉后叫苦连天、怨天尤人,不如用积极心态来对待,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不断提升自己。
2009年10月笔者负责的移动警务终端项目,预算仅300万元,共有7个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最低报价为:2067000元,最高报价为2984280元,算术平均价为2680040元,经专家评审,最终Z公司中标,其投标价为2640000元。结果公示后,X公司(报价最低者)进行了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虽然X公司提出的质疑、投诉理由很牵强,完全是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或者说是未正确理解(当然,也可能他们已完全理解,只是没有找到更好的投诉理由),经过几个月的折腾,本项目最终被监管部门驳回投诉而告终。但经过这次投诉,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并作为改进工作、提升自己的契机。
第一,政府采购是程序很严格、规范的一项工作,任何环节都必须认真对待。投诉人认为,在开标现场并没有按照惯例对投标中要求的资格证明等进行检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根据以上内容,我方认为开标过程不合法。以上过程都有录像录音为证。实际上,对投标资格审查是不可能在开标现场进行的,如果是资格前审,则一般在投标报名时进行,而资格后审,则是在开标后进行。投诉人搬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四条来投诉,应该说这是投诉人未理解该规定或者说是对该规定的误读。虽然投诉理由不成立,但对经办人来说,也是一个提醒,我们的工作必须规范、标准,如果当时在开标现场有什么不规范动作和言语,那不是给投诉人抓到把柄了。因为监督无处不在(例如投诉人说:“以上过程都有录像录音为证”),所以我们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认真对待每个环节,并一定要规范,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细节也不能放过。由于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样机(实际上是沟通不充分,采购人是有这个要求的,但认为他们自己通知即可),所以在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而在开标后,采购人口头通知投标人必须提供样机以供测试,这给投诉人落下口实。投诉人认为,用户方非正式宣布需要交机器测试,没有给予正式的收取样机的通知。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明文规定提供样机该由谁来通知,是否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在什么时候提供等规定。所以该投诉理由也被否决了,但笔者认为,如果采购人需要投标人提供样机进行测试,那么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示比较妥当。政府采购不能不拘小节。
第三,学无止境。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除了要熟悉、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对所采购对象的相关知识也应了解,并最好要熟悉和掌握。在本案例中,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入网证核定产品为台式产品,不符合关键性响应指标要求。因为我们本次需采购的是手持式,该理由似乎很充分,也差点接受投诉人意见,但经过仔细学习和向专业人士请教,得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目前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产品仅分为卡片和台式两种,而且在发证时,对非卡片设备,均归入台式,而本次采购的是手持式,当然只能归入台式一类了。所以中标产品的《进网许可证》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虽然笔者是个专业技术人员,平时还算勤奋,比较注重学习,可这次差点被忽悠,此时,才真正体会到什么是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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