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政采头条
两部门联合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和主体权责,要求规范供应商和产品准入,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价格管理,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电子卖场管理和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采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集采机构、受委托的其他机构等电子卖场管理者,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供应商等相关主体的权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电子卖场管理者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行维护,制定电子卖场服务协议,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电子卖场交易提供基础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对产品的要求。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合理确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上架产品应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具备商品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对目录以内产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关规定,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遏制高价入围。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根据电商交易特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交易规则,达到一定金额的要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要求供应商在相关协议中承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产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不得出现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加大对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等的采购力度。
针对电子卖场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针对不同品目产品的特点,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对比参考。保障生成参考价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防止供应商通过调整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价格操控参考价。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样本数量充足。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参考价过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以内产品,应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应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关注高价采购行为,确保优质优价采购。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子卖场管理者,通过价格监测等举措,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卖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并定期组织对电子卖场参考价、产品价格进行巡检。对目录以外产品价格高于参考价的,应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否则按照协议约定作下架等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卖场参考价形成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于经查实参考价出现异常、更新不及时的,要督促相关机构及时调整参考价。
《指导意见》还强调,电子卖场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建设,地市级以下不新建电子卖场,已经建设的地市级以下电子卖场应逐步实现与省级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卖场管理者简化优化电子卖场系统登录、供应商注册、产品上架等操作流程,积极推动为不同品牌的数字证书(CA)提供兼容互认通道,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破除数字壁垒。推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综合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付款提示以及“公务卡”结算等多种手段,切实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支付时效。
据了解,财政部还同步印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列出12个一级分类、45个二级分类、130个三级分类和244个四级分类的产品,为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信息共享共用提供了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新增的产品分类,要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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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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