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加快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
【探讨与争鸣】
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加快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
■ 宋军
2026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主线,加快推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进程,持续扩大制度型开放。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加快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不仅是弥补当前行业治理短板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
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的现实紧迫性
——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国内企业正当权益的迫切需要。从国际贸易实践看,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贸易壁垒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回顾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历程,2003年美国劲量公司对中国电池企业启动337调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骨干企业联合应诉,探索了“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模式,最终取得胜利。美国苹果汁协会对中国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成立果汁分会,在推动行业价格自律的同时,组织联合应诉,最终中国苹果汁市场份额反而大幅提升,出口价格不降反升。对照政府采购领域,随着GPA谈判的加速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更加开放,更多国内供应商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全国政府采购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将在组织联合应诉、开展国际贸易谈判、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助力加入GPA谈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在GPA谈判中,我国始终坚持“分类管理、边界清晰”的原则,对国有企业采购明确区分“政府目的”与“商业目的”,既符合GPA规则精神,也能保护我国关键领域采购安全。然而,加入GPA不仅是政府层面的谈判,更需要行业层面的深度参与和充分准备。国际上,许多国家在GPA谈判和履约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承担着市场调研、规则研究、企业培训、利益协调等大量基础性工作。我国目前虽有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议,但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行业协会,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对接国际标准、维护国内供应商权益等方面力量分散、统筹不足。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集中行业智慧和力量,将为我国更好地参与GPA谈判、做好加入GPA后的制度衔接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之策。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突出问题。从公布的典型案例看,采购人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歧视中小企业、设置地域障碍等问题较为突出;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等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供应商提供虚假证书、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行业自律机制的缺失。现行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既要制定规则,又要监督检查,还要处理投诉,力量有限。而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争议调解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实现“管在未发之时、治在萌芽之初”。全国政府采购协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功能,推动“四类”问题从“专项整治”走向“长效治理”。
——弥补全国性行业组织缺位的结构性缺陷。目前,全国已有17家省市级政府采购协会,建立了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交流经验、凝聚共识、协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性质只是各省协会之间的协作平台,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承担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职能。当前,联席会议面临成长性的困难:一是统筹协调能力有限,对各省协会的工作指导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代表行业参与国际交流时身份不明、地位不清;三是在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时缺乏法定渠道和话语权。更为关键的是,现有省市级政府采购协会的会员结构普遍存在偏差。大多数政府采购协会的会员是采购代理机构,会长、副会长也基本由代理机构人员担任,政府采购协会变成了“采购代理机构协会”。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当事人的采购人,因制度限制而缺位;集中采购机构因其参公单位性质也没有加入。这种“主人不在场、被委托人唱主角”的格局,严重制约了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可以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解决会员结构问题,科学界定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在协会中的定位与权责。
全国政府采购协会的科学职能定位
依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以及《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应以服务政府采购、研究政府采购为宗旨,兼具行业自律、权益维护、技术服务、理论研究、国际合作等职能。
——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进行行业自律是各个行业协会的首要职能。政府采购涉及多方主体、多重利益,自律尤其重要。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应着力建立全链条、全覆盖的行业自律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全体会员和从业人员崇信守法、专业规范。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通过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政府采购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行业禁入。
二是抵制“内卷式”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当前,部分代理机构为争夺业务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收费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供应商也存在着“自杀式”报价竞争。协会可研究出台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区分常规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引导代理机构合理定价、规范经营,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广泛应用,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权益维护与利益协调。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应当成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者与利益协调者。
一是维护国内供应商的国际权益。随着GPA谈判的推进和制度型开放的扩大,我国供应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和挑战同步增加。协会可建立国际贸易争端应对机制,组织联合应诉,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国内供应商在境外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供应商开展国际质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申请等前期准备,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是搭建行业利益协调平台。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利益诉求各异,协会可建立多元化的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助化解矛盾纠纷。此外,可在协会内部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政府采购争议。
三是当好政策决策的“高参”。紧密围绕政府采购改革的难点、堵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关键时期,协会可组织行业力量深度参与修法研讨,为立法机关提供行业视角的论证支撑。
——职业资格管理与人才培养。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具有专业准入要求的领域。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资格的管理一般由行业协会承担。美国注册政府采购师和注册政府采购官的认定标准制定、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和管理都由行业协会负责。
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可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标准,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二是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三是受监管部门委托或依法独立开展从业资格认定;四是对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组织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五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业评价,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技术援助与服务支持。一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不发达地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的劣势地位。协会可成立政府采购技术援助中心,免费为这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投标文件编制指导、电子化采购操作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另一方面,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品牌性公共服务平台,整合行业信息、数据、标准等资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一站式”服务。
——理论研究与交流合作。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项相对年轻的事业,理论体系还可进一步完善。协会可充分利用人才集聚、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建立政府采购学科体系,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丰富理论。重点研究方向包括:政府采购基础理论、GPA及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采购规则研究、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研究等。协会可组织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的交流研讨,分享各地改革经验,凝聚行业共识,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工作规范。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活动,作为行业代表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研究制定,推动国内标准、认证认可与国际互认。
——完善第三方监督。笔者认为,最公平的监督是第三方的监督,最科学的监督是内行的监督。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聚集了政府采购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具有专业优势和行业权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评审结果发生争议或多次评审结果出现差异时,需要权威、公正的机构来裁决。协会可成立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对有争议的采购项目进行复议和评估,为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提供专业支持。
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的路径建议
一是统一规范协会名称。建议将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命名为“中国政府采购协会”,体现全国性、权威性和行业代表性。名称的统一规范不仅有利于树立行业形象,而且有利于国际交流中的身份认同。
二是科学构建会员结构。针对当前省市级协会“采购代理机构化”的倾向,全国政府采购协会应从成立之初就科学设计会员结构。比如,确立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协会中的主体地位,以团体会员为主体,同时吸收个人会员,包括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研究人员等。集中采购机构因其参公单位性质,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但应明确其在协会中的角色定位。在具体操作上,可先设立采购人分会(暂空待条件成熟时充实)、供应商分会、代理机构分会、评审专家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别开展活动,逐步实现各方主体的均衡参与。
三是妥善处理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协会既要积极主动工作,又不能越权越位;既要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又要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既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又要真正成为行业的代言人。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财政部门对协会的指导内容和方式,明确协会的职权范围以及与监管部门合作事项的范围,防止协会行政化或边缘化。
总之,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也是弥补当前行业治理短板、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的现实选择。加快成立全国政府采购协会,科学定位其职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权益维护、技术服务、理论研究、国际合作等作用,必将使政府采购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
(作者单位:采招云数智化采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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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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