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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采购遇“卡壳” 处置标准需厘清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6-06-01 19:54: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拆解】

电子采购遇“卡壳” 处置标准需厘清

■ 唐净

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平台系统故障已成为影响采购效率与公平公正的突出问题。因系统卡顿、响应异常、上传失败等引发的质疑投诉增多,故障认定难、处置不统一、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既困扰采购各方,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剖析实践痛点,提出可操作的改进思路。

案例回放

某应用软件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供应商A因系统卡顿导致文件上传超时,未能进入演示环节,遂以“未提供必要参与条件、违反公平竞争”为由发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查,采购文件已明确平台系统故障定义与认定程序,故障须由运维单位排查并发布官方通知;本次仅有该供应商出现操作异常,其他供应商均正常参与,运维单位未认定为平台故障,投诉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如何明确电子平台系统故障的认定要求,出现异常如何处置,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问题分析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升级改造持续提速。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日趋成熟,对提高采购效率、破除隐性壁垒、强化监管实效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平台系统故障引发的问题也随之增多,系统故障如何认定、如何处置,对采购活动顺利开展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本案中,采购文件已经明确了“平台系统故障”的定义和确认程序: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网站发布运维通知。这也是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的主要依据。通过在采购文件中提前约定,为实际判断和执行提供了清晰依据,有效避免了因无法区分是系统问题还是用户操作失误而造成项目停滞、各方僵持情况的发生。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困惑和难点。

第一,系统故障排查认定需要一定时间,而政府采购流程时限要求严格,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操作即失去资格。故障认定的滞后性,很可能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比如,部分供应商未按时提交报价,评审专家判定报价不足3家而废标,但后续经平台运维单位排查,确认是系统故障导致,这就涉及是否允许供应商重新报价、是否需要重新评审等问题,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第二,系统故障具有偶发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可能仅出现在单个项目或单个用户,并非普遍问题。对于大范围、普遍性的平台故障,通过运维通知进行认定,可以保障整体公平;但对于零星、个别故障,运维单位的响应速度和认定时效就尤为关键。本案中,采购文件虽明确“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渠道进行反馈”,但由于其他供应商均能正常操作,运维单位未出具故障证明,项目继续评审。因为缺少公开透明的故障判定流程,供应商A不认可处理结果,进而提出质疑投诉,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关于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参与条件与支持”的尺度难以把握。本案采购文件写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中遇到系统故障,可向代理机构反馈,由代理机构及时核实。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单个或部分供应商提供支持的尺度不好掌握,处理不当容易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在核实时只能依靠运维单位的判断,如果实践中出现同类问题但平台认定结果不一致、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情况,将不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改进建议

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故障处置,直接关系到采购公平公正,相关风险不容忽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系统故障认定程序。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平台系统故障”作出明确界定,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可借鉴本案做法,在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约定,从成因属性、影响后果、处置规则3个方面,把平台系统故障与供应商自身使用操作问题区分开来,以方便判定。但本案仅以网站是否发布运维通知作为故障认定依据,方式较为单一,通知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故障真实情况,容易引发争议,影响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建议在电子采购平台流程中增设“系统故障处理”线上端口,将线下咨询反馈转为线上流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发起故障申诉,运维单位后台接收并及时处理,既避免延时滞后,又实现全过程留痕有据,更具说服力。

二是明确运维单位技术处理边界与效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已替代大量人工操作环节,平台运维单位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涉及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故障处置工作,必须严谨规范。要明确运维单位在故障排查认定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建立认定结果的审核监督机制。在运维单位选择与考核中,设置故障处置相关评价指标;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探索引入AI系统故障判定分析作为辅助验证,减少误判与不公。

三是建立平台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制度。采购项目实施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刚性要求,又要落实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运维单位、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权责。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同时,必须重视系统故障风险。由于系统故障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容易打乱采购节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覆盖多方、便于执行的应急处理制度。细化各环节系统故障处置要求,推动各方快速形成共识、规范有序应对,避免争议扩大、矛盾激化。同时,在完善应急制度过程中,持续收集各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平台功能和服务水平。

平台系统故障处置,需要统筹兼顾法律法规要求与系统程序适配性,积极探索务实有用的解决方案。在降低故障发生概率的同时,补齐突发故障应急处置短板,才能有效保障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推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健康有序发展。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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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3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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