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清单
政采头条
内蒙古出台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清单
将16项违法违规行为嵌入采购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管控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苏威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16项违法违规行为嵌入采购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管控,要求采购人落实第一主体责任,全面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纠。
“我们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一些采购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而是对‘未依法履职行为’缺乏清晰认知。但也有人利用制度漏洞,企图规避程序、侥幸变通、违规操作。为此,我们思考如何在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的基础上,持续筑牢制度防线、合规防线、廉政防线。正是在此背景下,《清单》应运而生。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对每项违法违规行为均列出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形成‘表现+案例+后果’的警示闭环。希望通过16项问题及典型案例,真正起到敲山震虎的震慑作用,强化源头治理与事前管控,全面夯实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监督治理根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清单》列出3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未明确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执行责任主管部门、未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未合理设置政府采购内控关键岗位和责任主体等。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规模,导致超预算采购等。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表现为:备案的实施计划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未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实施时间等关键信息,采购实施计划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变更情况等。比如,某单位一采购项目,已确定采购方式及实施方案,但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擅自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醒。
在采购合同形成阶段,《清单》明确10项行为属于采购人未依法履职,包括错误选用代理机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错误、设置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变相指定供应商、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及备案、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非法干预评审、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这一阶段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环节,类型复杂,案例也比较有警示性。”上述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比如,某单位长期固定委托一家代理机构,经查存在通过代理机构向特定供应商泄露标底、评审信息、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收受贿赂、进行利益输送,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涉嫌犯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移送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还有,某医院采购5台同一品目的医疗设备,预算金额超1200万元,已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标准,但拆分为5个项目分别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财政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相关人员被集中谈话,部分人员调离原岗位。
在采购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清单》规定,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3项行为属于违法违规。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主要表现为验收过程不规范,未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流于形式,未实地核查、未进行检测,仅凭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等。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主要表现为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长期占用供应商资金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未及时将归集的政府采购档案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等。比如,某单位因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导致政府采购档案丢失,违反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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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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