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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财政行政裁量权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4-20 19:21: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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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财政行政裁量权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基准清单,对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优化,推动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据了解,此次修订重新调整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原则、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等内容,规范各阶次处罚标准重叠问题,平衡各阶次处罚标准划分,调整阶次适用条件。通过动态优化适用条件,增强裁量基准的适应性与前瞻性,推动执法工作更加精准、公正、高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40项,有19项是针对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三方主体。每项违法行为都设置了包含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5个裁量阶次的阶梯式处罚标准。各阶次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包括罚款金额区间、没收违法所得标准等量化指标,以此压缩自由裁量弹性区间,减少执法不一致现象,使处罚标准更具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处罚,处以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处罚,处以5万元(含)以上、10万(不含)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一般处罚,处以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处以20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最高将处以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在2年(不含)至3年(含)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最高将处以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适用规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3类事项行政裁量权的细化量化要求和制定具体要求,以及行政裁量权动态调整、报送备案、监督纠正等一般性规定。基准清单细分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3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等6项内容构成;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由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11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申请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等8项内容构成。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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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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