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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彰显改革创新理念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6: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条例》彰显改革创新理念

——深圳市财政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周黎洁

针对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深圳市财政委与市法制办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全文详见《中国政府采购报》2月28日第6版)。修订后的《条例》于3月1日施行。日前,深圳市财政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10多年来,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取得了跨越式的巨大发展,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颁布,《条例》的部分内容与《政府采购法》不一致。二是政府采购改革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坚持“三公”的前提下,政府采购要提高效率、加强监管、强化服务、提高采购质量,要不断吸纳改革创新的成果。因此,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中国政府采购报》:《条例》的修订坚持了哪些原则和理念?

答: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始终是《条例》修订时坚持的核心原则,修订后的《条例》还体现了管采分离、物有所值、改革创新等理念。

《中国政府采购报》:此次修订做了哪些重要的调整?

答:较为重要的调整有以下8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是为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了采购各环节的时限。三是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方法。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五是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六是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七是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八是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创新和改进,如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回避制度,具体体现在《条例》的第18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中国政府采购报》:“评定分离”是《条例》中较受关注的一项内容,请您介绍一下。

答:现行的评标方式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修订后的《条例》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专家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事先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定分离”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高效、透明,加大廉洁防腐力度。

《中国政府采购报》:在10多年的改革经验中,《条例》吸收了哪些改革成果?

答:《条例》充分吸收了我市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如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

具体来讲,在促进采购价格降低方面,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现有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新增的商场供货、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购人能切实感受到供货商给予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条例》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可以依法撤销采购行为。再如《条例》第5章专门规定了采购项目验收、采购合同备案及采购项目反馈机制等,也是多年来实践证明可行有效的操作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报》:《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一个新的开始,下一步围绕《条例》的实施会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考虑新老《条例》平稳过渡的问题。我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月14日专门召开了联席会议,研究《条例》实施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包括《条例》实施后在项目招标公示、采购流程、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系统支持等方面的变化,基本原则是“能一步到位的立即调整,不适宜立即调整的平稳过渡”,全部调整工作力争在《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基本完成。

二是《条例》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经过多轮研讨和修改,《条例》内容最多时曾达到149条。后来从立法技术角度出发,将《条例》内容一分为二,将主要原则和核心内容留在条例里面,将操作性、程序性的内容放在实施细则中另行拟定。目前我委已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我们相信,细则将如期颁布实施,作为条例的配套操作规定,更有力地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条例》中的主要看点

■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

■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

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政府采购各主体职责、监督管理、执行操作、政策功能发挥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条例》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明确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了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

3.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第一,《条例》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4.实施“评定分离”。《条例》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第一,《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第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6.加强合同备案,建立采购项目验收和反馈机制。第一,为规范采购程序,《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第二,为加强采购项目验收,把好采购质量关,《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参与验收工作。而且,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30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7.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条例》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加快采购速度与节奏。

8.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次《条例》修订首次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9.给予部门集中采购发展探索空间。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集中采购项目。

10.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条例》提出了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11.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12.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市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应当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深圳市财政委供稿)

十年修订路

2002年启动修订。《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由深圳市人大主持《条例》修订工作。2005年起,转由深圳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但由于各方面意见未达到统一,修订工作未能取得进展。

2010年初,由市法制办牵头财政委、市人大、市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等部门组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先后展开了近10轮封闭讨论和研究会议,于同年5月拟定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共143条。2010年6月,进入意见征求阶段。

2010年8月,修订小组全面统筹梳理各方面的研讨意见,汇总8场研讨会和300多个单位提交的共546条修改意见,呈交市法制办再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2010年11月,修订小组在吸取调研经验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4轮封闭讨论与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2010年12月,《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法制办联席会议,拟定提交市法制办办务会审核。2011年1月《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法制办办务会,拟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审议。

2011年3月,遵照市纪委领导的意见,修订草案从原有的149条剥离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精简为96条的修订草案,保留了纲领性原则性条款;第二部分是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2011年4月,《条例》(修订草案)体系与内容再次调整,条款调整为58条。

2011年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3条。(周黎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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