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防治政采非法代理维权长效机制
【聚焦恶意投诉】
构建防治政采非法代理维权长效机制
■ 黄民锦
政府采购非法代理维权(以下简称非法代理维权)是指不法分子(即极个别人或某些黑色中介机构)利用法律法规漏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帮助维权为幌子,通过虚假承诺,哄骗或诱导落标供应商提供所谓的维权代理服务的非法行为。比如,个别中介机构以维权咨询为名,组织供应商对多地不同采购项目反复发起质疑、投诉,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持久战”,再以撤诉为条件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至今日,其手段花样翻新,日趋隐蔽复杂,呈现职业化、市场化趋势。
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代理维权,斩断利用非法代理维权套利的“黑手”,既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弘扬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全面认识非法代理维权本质特征
——表层特征。不法分子往往披着“隐身衣”,深谙部分落标供应商想“逆天改命”、浑水摸鱼的心理。他们打着专业维权的旗号,表面上仗义执言,以“真维权”面目出现,信誓旦旦声称要为供应商维权、讨回公道。实际上,他们或罔顾事实,捏造材料、虚构(隐匿)事实、伪造证据和法律文书;或对采购文件断章取义,拼凑质疑、投诉材料;或威逼利诱。无论这些套路包装得多么华丽诱人,其共同特点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供应商急于解决问题的焦虑心理,进行欺诈、恶意投诉和虚假诉讼。
——内核特征。非法代理维权是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实,是一种欺骗性、隐蔽性、迷惑性较强且危害性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它将合法业务与非法业务混杂,难以识别。非法代理维权具有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双重特征,既占用有限监管资源,也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其本质核心是非法维权,是对契约精神和法治原则的破坏。
——危害性特征。非法代理维权已成为恶意投诉的顽疾痼症,是“内卷”与“躺平”畸形文化及极端利己主义的产物。当非法代理维权演化成一个行当、一门生意,正当合法维权难免被扭曲,供应商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政府采购声誉自然受损,行业良性发展的根基必然遭到侵蚀。
运用系统化思维防范非法代理维权
有效防范和纠治非法代理维权,需要运用系统化思维,从法治威慑、制度约束、行为引导、数字赋能等多维度构建防治长效机制。
——强化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监管机关应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打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堵塞其可乘之机,提高其违法成本,降低其非法收益。
二是加强以案示警。通过公布警示案例,揭开假维权套路,撕开“包赢”面具。同时,充分利用反面教材,开展现身说法式的警示教育宣讲会,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警醒多数”的效果。
三是强化执法协作。非法代理维权涉及刑事、民事两大领域,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发现难、查证难、移送难、协调难、追责难、查办难等特点。建议搭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畅通政府采购法与刑法衔接渠道。此外,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涉嫌诈骗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非法代理维权,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级监管机关可提级管辖,严查严办。
四是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更便捷、反馈更快的非法代理维权行为举报渠道。比如,公开举报电话,让广大供应商成为无处不在的监督员。
——细化制度约束,夯实长效根基。防治之道,关键在于精准打击。笔者认为,对于非法代理维权,无论是立法的明确性还是法律责任的完备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对虚假、恶意投诉进行了定义,但对非法代理维权行为存在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型政府采购职业打假人披上“合法”外衣,以代言人身份更易突破滞后于时代要求的法规防线,传统治理手段面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挑战。因此,笔者建议,在建立非法代理维权新型法律规制模式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可明确非法代理维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性质、利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处罚种类及标准等,划定非法代理维权不可为的“红线”,明确维权“能”与“不能”的界线。同时,还应考虑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职业法律人参与非法代理维权的制裁力度,进一步增强打击震慑效果。
——加强心理建设,培育诚信采购文化。一是培育理性平和心态。非法代理维权之所以有生存土壤,是因为部分心态失衡的落标供应商存在较为严重的“政府采购情绪反向心态”——对非法代理维权本应愤怒却向往,本应抵制却迎合,本应谴责却认同。笔者认为,要引导供应商培育理性平和心态,内心自觉自愿认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观和义利兼顾的道德观。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更多供应商了解参与非法代理维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供应商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升风险意识与法律素养,依法维权,坚决向非法代理维权说“不”,切勿轻信“包赢”承诺。总之,要引导供应商反对走极端、行偏激的维权行径,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净化政府采购生态的践行者和守护者。
三是关注情绪疏导。有关部门在处理解决政府采购案件时,可多做因势利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的工作,避免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机械式执法。通过整治非法维权乱象,推动供应商增强合法维权意识,提升其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
——强化数据赋能,让防治更有智慧。数据作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深度融入政府采购治理的方方面面。笔者建议,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数据资源,丰富防治非法代理维权“工具箱”。比如,借助“采购云监督平台”构建动态更新、分类分级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通过大数据对恶意投诉苗头及时预警,从而发现非法代理维权的蛛丝马迹。全面采集非法代理维权行为相关数据,提取关键词,分析异常投诉和诉讼。建立举证洞察、套路识别等模型,打造线上线下联动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流通和运用,实现平台联通、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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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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