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卖场何去何从
政采头条
电子卖场何去何从
——业内人士热议小额零星采购途径与模式发展趋势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政府采购数字化浪潮中,电子卖场曾凭借破解传统采购痛点迅速崛起,成为小额零星采购的“明星选手”。随着《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办法》)落地,部分地区开始取消电子卖场,此举也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电子卖场是否已无法契合当下政府采购监管的需要?它只是转型路上的“过渡”,还是能与框架协议采购携手前行?
这场关于小额零星采购模式的讨论,正推动着行业寻找规范与效率的新平衡。
小额零星采购的“破局者”
在政府采购领域,小额零星采购曾是监管的“老大难”问题。浙江省政采云数字采购省级企业研究院副研究员徐昕恺提到,在制度建立初期,目录外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由于缺乏明确标准,实际操作中存在混乱和透明度低的问题,腐败风险较为突出。
“电子卖场将小额采购从‘线下跑’转变为‘线上办’,显著缩短了采购周期,并通过全流程留痕实现了监管的可视化,在降本增效和规范监管两方面体现出显著优势,成了小额零星‘破局者’,迎来了自己的‘黄金时代’。”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宋介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然而,随着电子卖场的逐步推开,其内在短板也逐渐浮现:价格虚高问题突出,管理与制度不规范等问题频出。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级主任科员宁静提到,“目前多数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用最低价评分法,且没有评审专家参与,这种方式难以保障采购质量,也无法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2022年3月,《框架协议采购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采购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为规范采购提供了新路径。
宋介燕表示,框架协议采购依托“一次招标、多次履约”的机制,在保持采购便捷性的同时,能够发挥批量集中的优势,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并增强监管可控性,有效解决了电子卖场存在的高价采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好地适应当前强化监管与规范采购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省市开始取消电子卖场。
“互补”而非“代替”
为何部分地方会选择取消或关停电子卖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白志远指出,这一决策背后是法规冲突与监管空白的双重驱动。一方面,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要求执行框架协议采购,与原有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形成法规冲突;另一方面,目录外、限额以下的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缺乏法定处罚权。目录内品目存在法规冲突,目录外品目又缺乏监管依据,成为部分地区关停电子卖场的核心原因。
“框架协议采购的推开并不意味着电子卖场失去价值。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在定位、规则与功能上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它们无法相互替代。”徐昕恺介绍,电子卖场是个“多面手”,涵盖网上超市、协议供货等多个模块,部分省市还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行业专区或政策场馆,形态灵活、品类多样,能适配采购人的多元需求。他强调,网上超市仅是电子卖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便部分地方对电子卖场模块进行调整,也并非全盘舍弃,比如广东暂停网上商城后,仍保留集采商城、定点集市等模块持续运营,足见其适配性。
“与之相对,框架协议采购则是小额零星采购中的‘规范标兵’。它主要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特定小额零星采购。”白志远补充道。
宋介燕分析,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势集中在“规范”与“高效”的平衡上:两阶段采购模式既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又保障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入围阶段设定最高限价,也从源头抑制了价格虚高问题。
即便框架协议采购优势显著,电子卖场的“生命力”依然强劲。宋介燕表示,小额零星采购的“多样性”需求,让电子卖场难以被替代,如“特色场馆”中非标准化、非高频次的采购场景,仍需借助电子卖场灵活、高效的优势。更重要的是,电子卖场还是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基础设施”。长期积累的真实采购数据,能为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标准制定、价格监测等环节提供支撑,二者协同可实现“1+1>2”的效果。
“它不仅没有落后,反而在小额零星采购与政策功能落实方面优势明显。”宁静说,以内蒙古为例,电子卖场已延伸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窗口,如节能环保家居馆、灯具馆、乡村振兴馆等特色场馆的建设,体现了平台在落实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政策上的不可替代性。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正在形成一种功能互补的关系,即框架协议采购负责规范和管理集采目录内的小额零星采购,电子卖场转型后主要负责处理集采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更为零散和不可预见的采购需求。”白志远补充道。
转型协同促升级
关于电子卖场的定位,业内始终存在分歧,而这一争议的背后,恰恰指向小额零星采购模式的优化核心——如何在规范与效率间找到平衡,构建更适配需求的采购体系。
“随着框架协议采购等更规范、更具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的成熟,电子卖场的核心功能似乎正在被替代。”白志远说,电子卖场需利用新技术新理念来转型重构。一是填补制度空白的现实需求。框架协议采购并未覆盖所有小额零星采购场景。对于集采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仍然需要一个规范、透明、高效的渠道来避免其回归到无人监管的“放养”状态。二是从“替代”到“转化”。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电子卖场并非被完全抛弃,而是在向新的模式转化和融合。例如,北京、浙江等地在原有电子卖场基础上搭建了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结合。山西省的电子卖场也迭代成为“框架协议采购一体化+特色场馆”的模式。这说明电子卖场的前期发展为框架协议采购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它正在被重构而非消亡。“电子卖场的生命力终究取决于其‘转型能力’。若不能借助数智化技术、政策功能及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升级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绩效的现代化平台,终将被市场淘汰。”白志远表示。
而要实现这一转型,宋介燕认为需要“外部协同”与“内部升级”双管齐下。一方面推动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采购的体系化协同,明确二者互补关系,通过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与流程联动;同时建立财政部门、集采机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框架协议采购办法》等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凝聚多主体合力以提升政策执行效能。另一方面,电子卖场需主动变革以适配政府采购制度深化要求,核心在于两大提升方向:一是强化价格监测,实现商品价格实时跟踪与动态调控。同时加强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供应商定价依据与成本构成,防范“高价低质”“低价劣质”问题。二是完善供应商分级管理,建立多维度科学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优质供应商给予更多业务支持,对存在问题的供应商加强监管并督促整改,对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并依法限制参与采购活动。
专家表示,无论是优化电子卖场,还是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核心目标都是更好地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未来,或许并非简单“二选一”,而是需要结合不同地区采购规模、品类特点与监管能力,探索“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的协同模式。例如,将电子卖场作为框架协议采购的补充渠道,承接非标准化、应急性小额需求,同时通过框架协议采购覆盖高频、标准化品类,形成“优势互补、各司其职”的采购体系。这一探索过程,既需要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协同规则,也需要技术层面打通数据壁垒,最终让政府采购在效率与规范的平衡中持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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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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