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支持民企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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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支持民企参与政府采购
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其中要求,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若干举措》强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
《若干举措》要求,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市场准入壁垒行动,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及时明确辽宁省重大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约束性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六个不得”,即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等任何形式,预先设定给予不同潜在投标人不同的市场准入地位或竞争优势;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发包形式、标段划分等方式变相限制或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采用差异化的信用评价指标、信用分计算规则和信用结果应用方式;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等无直接关联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加大“两重”“两新”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
《若干举措》还提出,要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依托“辽企通”、12345热线平台设立拖欠企业账款专区,加快处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反馈线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严肃纠正以还款协议替代清偿、签订虚假抵债协议等行为。审计机关加强监督,跟踪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开展情况,推动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抢占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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