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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望下半年开征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0:56: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编者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望于下半年正式实施。时隔逾一年之久,这一备受瞩目的《办法》迟迟未能出台,原因何在?有关各方意见如何?就此本刊本期特别推出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本报讯 记者孙善臣报道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了解到,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批,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实施。届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谈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项基金的建立将有力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家电以旧换新的接续政策,将进一步巩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成果,逐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金惠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受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动,目前,我国拆解产业取得快速发展,催生出100多家专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企业,而且这些拆解企业表现出极大的生产积极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建立,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上述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为充分调动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的积极性,切实推动回收处理企业的发展,在即将上报国务院的《办法》中,已对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所关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给予了考虑。

与《条例》配套的相关工作中,《办法》的拟定被业界认为是最有难度、也最受关注的一项内容。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的制定更是关键一环。据了解,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工作启动以来,各相关部门便积极着手制订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办法,并就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广泛听取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印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据了解,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显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及微型计算机等5类产品成为首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与之前国家实施以旧换新政策中享受国家10%补贴的五大类产品相同。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重在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要求向生产企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记者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稿中了解到,五大类废弃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拟定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据测算,若按上述标准,这5类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一年缴纳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基金将达到20亿元至30亿元。对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随着国内外环保政策的完善,中国家电企业未来的环保成本将会不断增加。而水涨船高,预计产品售价也会提高。

废弃基金运行难点在回收环节

日前,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批,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实施。

从2010年8月20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出台,一年多来,关于《办法》的关注和热议几乎没有停止过,而《办法》仍迟迟不肯揭开它神秘的面纱,其原因何在?

回收环节运行难度大

《办法》久久未能浮出水面,足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重要性以及《办法》制定的严谨与难度。对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金惠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采访时分析认为,《办法》的拟定难点在于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的确定,在这方面需要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收环节,由于生产企业早有心理准备,这一环节的难度并不是很大,而最大的难点在于回收环节。

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高级项目主管刘丽丽向记者表达了她的观点。她认为,目前,回收环节的难度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办法》制定中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的补贴标准较难拟定。二是基金运行后,补贴核查和监管难度较大。三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因此回收存在较大难度。

对此,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旭光颇有同感。他向记者表示,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回收市场相对混乱,回收企业和一些拆解企业中的非正规军将回收价格抬上去了,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价格居高又直接传导至拆解企业。因此,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补贴标准的确定成为较大难题。

高旭光认为,《办法》中应当明确废弃家电至拆解企业的到场指导价格。同时,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于回收和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废弃家电流入回收处理环节。

废弃处理体系逐步完善

无庸置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下半年有望实施,这给我国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对此,相关部门称,去年底停止实施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不仅在扩大消费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还初步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网络渠道。接下来将继续完善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下形成的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将其纳入“十二五”期间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支持力度,实现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逐步建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另据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于不久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共同发布,2012年1月30日正式实施。修订原则之一就是鼓励外商投资到节能环保、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次调整中,废旧电器电子等回收处理设备制造被列入到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这无疑将有利于建立并完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链条。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办法》能在下半年步入实施阶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运行无疑将进一步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体系的逐步完善。(孙善臣)

【观点】

家电业内资深人士:资格许可不应限制企业数量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非常必要,对于我国资源节约与保持将起到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承接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我个人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来缴纳基金,但征收标准要合理。常有人会说生产企业会将这笔征收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实这是一种市场行为,生产企业的费用转嫁与否也是一种市场选择,由市场规侓发挥作用。

在此,提出一项建议,希望国家在拆解处理资格许可方面不要限制企业数量,不应让少数几个企业具备资格,而是要公开资格许可标准,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相应的资格。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旭光:废弃不等于废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废旧是指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可以作为旧货再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而废弃则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在国外很多国家,废弃物是没有价格的,甚至有些是赔钱货,然而在我国废弃电器电子是有价格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回收环节的难度。

新天地公司希望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并提高企业违规成本,使回收处理企业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与发展。

【新闻链接】

国外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主要是基于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职责要求以及费用承担方面。

德国立法规定,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进口商、消费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日本实施的《家电循环利用法》,对于生产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的职责规定得更为细致:要求生产商承担再生利用的责任;零售商承担回收、运输的责任;消费者必须支付家电废弃后的加工费用。一些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虽然没有出台国家法规,但各州联邦和省也响应发布了各自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规,如美国加州采用的是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预收费的费用机制,而缅因州则由生产商承担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采用处理时收费模式。加拿大则主要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这一形式正在更多地被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如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即要求生产商对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都承担责任,2007年内将要实行的EuP指令更是着眼于从设计、生产到使用的用能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它标志着欧盟将把控制工业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焦点从产品生命周期的终点向前延伸至产品的起点,即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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