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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才是最好的投标文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5-08-19 09:58: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诚信才是最好的投标文件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显示,今年7月,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共104条。其中,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理处罚的情形占比过半。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顽疾”,部分企业的这种“投机”行为,严重践踏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近年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整体呈现出花样翻新、手段更隐蔽等新特点。为此,财政部等部门近期联合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明确将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列为整治重点之一。

虚假材料的“七十二变”

记者调研发现,虚假材料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并且随着监管手段的不断升级,其伪装伎俩也愈发隐蔽,不断“进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三级调研员王学惠向记者表示,常见的虚假材料类型包括:资质与资格类造假,如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社保缴费资料等材料;业绩与经验类造假,如虚构项目业绩、夸大服务能力,甚至伪造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或专业能力证明等;财务与资信类造假,如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技术与方案类造假,如技术参数或实施方案虚假陈述等;其他辅助性造假,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等。

“难以核查的虚假材料通常具备两大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指出,一是需要跨部门、跨层级进行实质性的核查。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成的,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评标委员会缺乏充分的技术手段去核实投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资质、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的真实性。二是缺乏统一、权威的公开验证渠道。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供应商的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合同金额是否被夸大、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等,对过往业绩的评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供应商的单方面陈述和材料提供。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程冬生揭示了他在评审工作中遇到过极具挑战性的一类情形:有些供应商会提供看似真实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原件,报告编号、公章、签字一应俱全,但关键参数页却被内部人员替换篡改。评审专家只有通过逐页仔细核对骑缝章或纸质纹理等细节,才能发现这种“高仿”材料的破绽。

“更隐蔽的是克隆网站的业绩。”程冬生告诉记者,有些伪造的项目验收公告链接往往会指向一个精心模仿的地方政府采购网镜像站,域名仅与原网站差一个字母,极具迷惑性。必须人工细致比对工信部的网站备案等信息,才能识破伪装。

“虚假材料的提供确实给接收单位造成了很多困扰,而且相当多的虚假材料也确实难以识别。”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尹德淳表示。

虚假材料为何屡禁不止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目的是谋取中标或围标串标,让特定的供应商中标。”王学惠说,探究其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需要审视政策、市场、规则执行与监管惩戒等多重因素交织形成的复杂“土壤”。

王学惠表示,一些旨在规范流程、扶持特定群体、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在实践中颇受造假者“青睐”。例如,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采购货物中绿色节能产品采购政策的落实过程等,都是造假者较常选的目标。

采访中,不少专家向记者感叹,本是为了规范采购流程、扶持特定群体、推动绿色发展的利好举措,如今却被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化作刺向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暗箭”。

“有些采购文件本身设置的不合理门槛,也是造假行为的诱因。”尹德淳在接受采访时揭示了三类常见问题。其一,采购文件时常包含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比如,对业绩金额、人员资质、设备数量等设定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使部分实力不足的供应商铤而走险。其二,技术需求表述模糊不清。比如,设置带有变相指向性的参数或提出难以验证的承诺要求,这就为材料造假留下了操作空间。其三,政策执行有时存在僵化倾向。比如,将风险过高、明显超出中小企业承担能力的项目,强制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种不合理限定导致部分企业采取造假手段。

程冬生认为,另一个关键压力源是激烈的低价恶性竞争。他表示,企业之间的低价竞争同样会导致造假行为频发。企业为“活下去”,不惜伪造检测报告等材料,压低报价谋求中标,最终却往往因造假而被投诉、处罚,陷入恶性循环。

从供应商自身策略来看,尹德淳认为,选择使用虚假材料参与竞标是其权衡成本、利润、风险乃至违法成本后的市场行为。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具有一次性、独特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即使投标材料本身真实,中标后的实际履约也可能与投标承诺存在差距。这种不确定性有时为供应商提供了“冒险”的借口。

“事后惩戒乏力,违法成本过低,也会导致一些供应商有恃无恐。”程冬生认为,虽然一些企业因使用虚假材料而被处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年”的处罚,但他们会通过关联公司“借壳”的方式重返市场继续投标,导致处罚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成协中表示,实践中,即使按最高比例罚款,其金额也可能远低于中标带来的利润。“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地域限制。比如,一家企业在A省被禁入,但到B省仍可以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或换个“马甲”继续参与。

采访中,还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评审专家被赋予的核心职责是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推荐,其权责范围主要是对已提交材料本身的评价,因此往往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进行真实性的调查取证。

从“事后处罚”到“全链条防控”

“虚假材料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出现,危害远不止于破坏公平竞争。”程冬生表示,这导致诚信经营的企业因报价或材料“包装”难以与造假者抗衡而逐渐被挤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成协中认为,仅靠事后处罚很难解决好虚假应标问题。遏制虚假材料行为应将监管重心前移,从单纯的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监控。比如,采购人在发布采购需求前,要审查其合理性,以及相关要求能否反映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投标和评审过程中,要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和识别异常行为;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需建立持续的履约监督和信用评价机制,确保中标承诺落到实处。

“监管要跟上,深化企业的诚信教育同样不可或缺。”王学惠表示,要利用好政府采购领域“整、建、促”三年行动的契机,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行为展开重点整治,惩戒失信供应商,形成有力震慑。

如今,优化跨部门、跨地域的数据流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赋能,已成为改革趋势。对此,成协中建议,要建立“整体政府”的思维。一方面,要进行数据库对接与实时核验,建立政府采购平台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司法等部门数据库之间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协作地区为试点,先行建设履约信息和既有业绩的区域性共享平台,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解决异地信息核查难题。

“诚信才是最好的投标文件。”程冬生认为,虚假材料治理需打破“企业造假—监管滞后—低价中标—劣币驱逐良币”的死循环。唯有通过“数据多跑路、专家真核验、造假高成本、全国一盘棋”,才能让政府采购回归“优质优价”的本源,助力我国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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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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