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吗
【有问有答】
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吗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问题
近日,有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平台留言:“学校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由总公司投标,那么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及冷藏库吗?”
回答
关于总公司能否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场地及冷藏库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专家一致认为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及冷藏库,但需要与采购人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在此案例中,总公司成功中标后,可就使用控股子公司场地及冷藏库事宜,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则该行为具备合规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调研员马正红说。
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欧雨祥也表示,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及冷藏库,但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以规避相关风险。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韩骏对此持有相同的看法:“若招标文件未明确限定使用自有资源,则总公司可合理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及冷藏库开展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只要该场地及冷藏库满足项目履约需求,且未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那么这种操作方式在合规层面具备可行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从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总公司应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协议,同时与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场地使用期限、费用标准、设施维护责任等关键条款。此举既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又能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纠纷与履约风险,为项目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无论是否使用控股子公司场地及冷藏库,均需确保其符合项目配送要求。需严格对照招标文件标准,核查场地面积是否满足办公及仓储需求,冷藏库温度、容量是否能保障食材储存安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食品经营相关标准等。”马正红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总公司应始终以合法合规、满足项目需求为原则,妥善处理使用控股子公司场地及冷藏库相关事宜,避免潜在风险,确保学校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小编有话说
除以上问题,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中标后需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办事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不少专家表示,按照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不太合规。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咨询栏目向财政部提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要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以方便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
财政部表示,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因此,不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
结合学校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专家表示,现在一般会在采购文件中要求配送时间,然后让供应商提出配送方案,正常情况下供应商肯定需要在当地有配送场所,但不能限定必须是办事处。不管供应商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保证有配送场所和冷藏库,至于是自有还是租赁都不应该被限制。
(文字/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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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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