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相机“天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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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相机“天价”采购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近日,网络上关于《四川省石棉县希望小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标价不合理》等帖文,引起部分网友关注,原因是该校购买了2台松典品牌的单反相机,型号为DC201S,每台价格为14050元。然而,网上的价格显示这款相机仅售631元,巨大的价格差异引起网友质疑。
针对舆论关切,石棉县教育局作出回应,采购相机是为满足日常微课录制等教学需求。在2023年11月货物交付时,石棉县希望小学发现相机与采购使用需求不符,拒收该相机。经与供货商协商后,更换为与中标价价值和使用要求相符的相机。
这起事件的争议也在持续发酵,除相机外,网友还发现该校采购的麦邦牌除颤仪(中标价29500元)比官方旗舰店同型号(标配9500元,带立柜11000元)价格高出数倍。此外,该校曾以单价29元采购8400个餐盘,总花费约24万元,全校仅有1800多名师生,餐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
尽管金额不大,这些异常采购还是引发公众对采购透明度和资金使用合理性的质疑。目前,当地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教育局承诺加强监管,但舆论仍呼吁更详细地解释。
一问:相机采购是否属于“天价”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专家、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本项目采购的单反相机而言,如经调查确实为满足日常微课录制等教学需要,必须采购价格较高的单反相机,则该单反相机的采购需求就与项目拟实现的目标相适应,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价格过高。如经调查,日常微课录制不需要价格较高的单反相机,其他普通相机甚至具备摄像功能的手机就能满足实际需要,则采购价格较高的单反相机这一采购需求就与拟实现的目标不相适应,属于超标准采购,可认定价格过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价”采购通常指政府采购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且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根据目前公开获取的信息,本次事件中的几项采购项目中,采购价格远远超出同型号产品的市场价,不属于合理范围内。餐盘的采购数量远超学校师生规模,也存在虚报需求的嫌疑。整体来看,本次事件中的确存在“天价”采购的行为,暴露出政府采购链条中的严重疏漏。
二问: “天价”采购谁该担责?
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提高项目采购绩效。
在要求采购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同时,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以往小额零星采购中反映较多的质次价高问题。此外,还要求积极运用价格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采购活动中的价格虚高、违规操作等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明明有法规约束,规范的采购流程为何会“失守”,究竟该由谁担责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表示,出现“天价”采购,主要责任在于采购人。“这与采购人采购需求不明确有很大关系。在采购需求明确的情况下,‘天价’采购就不会有机可乘;而如果采购需求不明确,可能会为供应商漫天要价提供更大的可能。”姜爱华对记者说。
姜爱华认为,除了采购人应负主要责任外,评审专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可能存在“专家不专”的情况,评审专家应结合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判断供应商报价是否存在虚高的问题。此外,供应商也应承担责任,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例中,供应商不诚信,以低价产品供给却索要高价,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原则。
成协中认为,在合同履行与验收阶段,采购人虽拒收了首批不符需求的相机,但未公开更换后的设备型号及性能参数,导致公众无法验证中标价与实际价值的匹配性。合同变更后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时更新公告,均属于程序执行失范,损害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问:如何避免“天价”采购乱象?
“对于近期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暴露出的‘天价’采购乱象,折射出政府采购实践中需求管理粗放、价格监管缺位、制度执行乏力等问题。”成协中分析。
成协中认为,一是需要强化采购人在采购需求方面的主体责任。采购人需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预算,避免“豪华采购”或超标准配置。对技术复杂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性及价格合理性。二是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属性、市场竞争程度、采购成本等综合确定。三是完善全流程精细化管控机制。采购人应严格规范技术参数和价格构成,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供应商的投机心理。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建立价格预警系统,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价格数据库,比对历史成交价与市场价,对异常高价启动调查。对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滥用职权导致高价采购的责任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姜爱华告诉记者,评审专家要用专业视角对政府采购进行评审,识别“天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有所值。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认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锟认为,要加强中标产品的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查验供应商所交付产品的各项性能。对于交付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产品,采购人要及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要求财政部门调查该供应商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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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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