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确政采项目电子交易管理规则
青海明确政采项目电子交易管理规则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电子交易系统的管理细节和操作层面出发,进一步细化采购活动规则规范、强化监管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方的网上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省财政厅与各市(州)、县(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除CA锁程序以外)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规则》规定,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立即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在电子化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和技术指导,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等,作为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的条件。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采购过程中出现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电子交易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因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等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规则》还提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有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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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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