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实务探讨】
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 刘毅
业绩作为考核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经常作为采购文件的综合评审因素之一。在采购文件中,经常会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类似业绩”等要求,有的采购文件又进一步对同类或类似业绩作出了界定,但更多的是没有具体界定同类或类似业绩指什么,而是由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去主观判断。该如何定义同类业绩,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呢?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将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应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笔者认为,如果将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时,也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这样才能起到提供业绩的作用,证明供应商具有与采购项目相匹配的经验能力,也有助于避免歧义和争议,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只要业绩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或者特定金额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业绩加分也有说明。其明确在理解和适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笔者认为,采购文件不对同类或者类似业绩范围作出界定,全部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是不合理的,这属于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评审标准不具体、不细化的表现,不利于供应商投标时准确提供材料,同时在评审时,专家往往无从着手,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还可能存在评标结果不公平和引发质疑投诉的风险。
同类业绩项目不等同于特定行业业绩。对于同类的“同”、类似的“似”都应当与采购项目的特点相符合,与采购需求、货物(服务)质量相符合,而不是随意设定,更不能为了某个投标人设定。同类、类似业绩的判断,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加以辨别,另一方面还要看采购项目与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是否类似,但是要注意这里的“类似”是在行业划分之下的采购需求类似,而非地区、领域或者采购人基于本单位特定要求的类似,是宏观的而非狭义的。比如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物业服务业绩,笔者认为,这样就不合适,因为除了那些特定领域,如医院、核材料研究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有其特殊性,其他的都大同小异,不外乎安保、保洁、绿化、设备维护这些服务内容。如某县人社局物业服务对同类业务范围明确为:业绩合同中应含有保洁或绿化或秩序维护(类似语义的);某市民政局救灾物资质量检测项目对同类业务范围明确为:物资质量检测服务业绩(业绩合同中检测项目至少包含帐篷、棉被、折叠床、取暖炉任一种产品);某省教育厅云服务采购项目同类业务范围明确为:类似商用密码或数据保护或密码服务;某大学景观提升工程采购项目同类业务范围明确为:景观工程或景观提升工程。当然,采购文件对同类业务范围不能“乱定义”,设定的同类业务范围须同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质量要求密切相关,不能倾向于某个投标人,要确保潜在供应商的充分竞争。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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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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