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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储粮设施实现公开招标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6: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农户储粮设施实现公开招标

---储粮设施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左右,省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0%

本报讯 记者李存才报道 今后,我国将通过招标采购机制帮农户建储粮设施。储粮设施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近日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办法》提出,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办法》规定,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需通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对质量优、成本低、服务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企业,在完成中标合同后可按规定优先选用。中标供货商或施工企业名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签约后1个月内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专项拟建粮仓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各项要求,并采用经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办法》规定,国家年度下达的单仓造价为最高控制价,通过招标如有节余,应全部用于增加农户规模,不得减少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国家粮食局可根据原材料、劳动力及运输成本变化情况,适时对单仓造价进行审核。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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