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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增强政采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6: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财政部对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增强政采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工程采购、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均须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今年,财政部将着力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以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日前发布。《通知》提出,要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工程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同时,为满足《政府采购协议》(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今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仍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统计范围,在信息统计报表的“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一直以来,财政部高度重视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这项工作不仅是全国政府采购情况的综合反映,更是国家宏观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于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2010年初,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作了重大调整,此后,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开始采用新的指标体系、编报方式和统计系统。此次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对政府采购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改革的目标在《通知》中得到延续,据了解,除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的对象和范围以外,《通知》还对编报的具体工作作出强调。与此前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改革的要求一样,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仍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

此外,《通知》强调,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据悉,财政部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2012年政府采购新系统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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