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低价竞争普遍持反对和防范态度
【他山之石】
国际社会对低价竞争普遍持反对和防范态度
——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无论是天价中标还是0元成交,国内外都是既有质疑,也有赞成。”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0元成交有许多赞许者,但目前世界各国都有防止超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可以说,国际社会对公共采购可能出现的异常低价成交,普遍持反对和防范态度。
那么国际上对低价竞争都有哪些规定?据徐焕东介绍,联合国于2011年重新修订的《公共采购示范法》第一章第二十条新增了关于否决异常低价提交书的规定。即如果提交书的出价相对于采购标的异常偏低,引起了采购实体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履约能力的怀疑,在采购实体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可以履行采购合同的资质证明后,仍然对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持有怀疑,那么采购实体可以否决该提交书。
《政府采购协定》(2012)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收到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投标,采购实体可以核实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条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即对于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投标,采购实体可以进行审查,从而避免不合理竞争的发生。
欧盟《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给予采购当局拒绝投标书的权利。如果能够确定投标书所包含的异常低价的原因,归咎于经济运营者没有履行其应当遵守的社会、环境以及劳动方面的法律义务,那么采购当局有权拒绝该项投标书。此外,该规定还明确,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向其他成员国提供相关信息。根据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欧盟成员国应当通过行政合作的形式,向其提供经济运营者所提交的价格或者成本具备合理性的证据以及相关文件。
世界银行新版采购协议《项目新采购框架和规章》于2016年7月生效。其中,《世界银行对于投资项目融资借款人的采购规章》新增了对非正常低价投标的规定。非正常低价投标或提案指的是,价格看起来非常低,以至于借款人担心材料存在问题,怀疑投标人或提案人是否具备按合同价格完成履约的能力。针对潜在非正常低价投标,借款人应当寻求包含详细价格分析、合同标的物、范围、应用方法、进度计划、风险与责任分配、投标邀请文件等书面澄清证明。借款人具有拒绝投标的权利,即在价格分析后,借款人如果认为投标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按提供的价格履行合同,则可以拒绝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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