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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代理机构发出合理吗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24-08-29 17:01: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务探讨】

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代理机构发出合理吗

■ 胡军华

某高校领导对采购招标工作很关心,但他对本单位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由社会代理机构发出表示不理解。他认为代理机构虽然受学校委托办理具体采购招标事宜,但是毕竟学校是采购主体,作为采购招标最终结果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怎么能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呢?这样不是存在很大风险吗?

对此,笔者经过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调研有关兄弟高校的实际做法,以及咨询相关律师,认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一种做法,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可以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平等主体,规定其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二)部门规章层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三)法律层面

经过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笔者发现,两法有关精神其实已经包括了类似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该条可以看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而采购事宜若包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那应该是允许的,是合法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并行主体,提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有不当行为,将予以处罚。从这条也可以推断,代理机构是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体现的法理精神类似。

各地的做法

笔者查询了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发现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可以自动生成具有省公共资源交易LOGO以及“省电子招投标云平台”字样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可以查到,这表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在流程上认可了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行为。

经调研全国部分高校,发现高校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由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少数在通知书上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个别高校加盖学校专门的招标专用章(该公章由采购中心保管)。可见,由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专业律师的意见

笔者咨询了学校法务律师,律师答复:讨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主体的问题,其关键是委托授权。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委专家,都以委托授权为前提。由代理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来自委托授权的成立。只要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乙方(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等条款,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同于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与前面第一部分提到的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

是否存在风险

那么,如前文所述的某高校领导担心的风险是否存在呢?假设代理机构发出通知书时进行舞弊,将通知书发给了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另一投标人,或发出的通知书内容与实际中标结果有出入,有利于中标人,那么是否会出现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情况呢?从采购有关流程上看,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因为,采购人虽然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是采购人是主体,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等,都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出,那么最终中标人是谁,中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是清楚的,不可能被代理机构所蒙蔽;同时,由于中标结果会在社会公开,公众也可以及时查到,中标方也会充分关注自己的中标情况,若迟迟未收到中标通知,他们也会去询问、落实,不可能出现李代桃僵的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采购人也会及时发现并更正,并且会对代理机构进行一定的处罚约束。

也就是说,只要采购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如严格规范审核有关文件、公告,严格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等,那么前文所述的风险就不可能存在。

因此,只要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有发出通知书的义务,那么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其风险是可控的。

从实际情况看,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招标)人的委托,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从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发售采购(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到组织开标、评标,具体实施等,从头到尾一直站在与投标人打交道的前线,熟悉整个项目流程,由他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更有效率,也是合情合理的。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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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70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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