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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业务 实现代理机构高质量发展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08-19 21:07: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群策群力推动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编者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活动的质效。财政部高度重视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从2018年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到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都体现了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的宗旨。《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与亮点?还有哪些待完善?如何更好地做好两个办法的衔接?在新形势下,代理机构如何抓住机遇,向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咨询服务转型发展?对此,本版特设专栏,邀请业内人士深入研讨,敬请关注。

做大做强业务 实现代理机构高质量发展

■ 段艳华

前不久,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笔者从代理机构的角度出发,就《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亮点、有待完善之处,以及新形势下代理机构如何抓住机会实现转型等,谈谈自己的理解。

《征求意见稿》亮点多多

笔者认为,《暂行办法》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管理,包括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而《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两个办法的衔接问题,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是对《暂行办法》中监督检查章节的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结果应用,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可以说,《征求意见稿》既顺应了政府采购改革发展方向,又兼顾了代理机构监管的变化趋势。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笔者认为,具体有六大亮点: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划分。由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原则和工作要求。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紧紧围绕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高频问题及风险,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五是细化检查实施步骤。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了检查实施步骤,主要分为下达检查通知、选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

六是明确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征求意见稿》有待完善之处

一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是否为本办法规定的被检查主体。《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这些条款并未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外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是否为被检查主体。若是,笔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中予以明确,并规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检查主体及检查频率。

二是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的将代理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适用情形中,有两处还需进一步细化。具体来看,对于第二条适用情形“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笔者建议,应将其限定为“因代理机构原因”,而非不加区分地规定为“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换言之,因采购人或评审专家而导致投诉举报的情形,不应让代理机构“买单”。对于第四条适用情况“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笔者认为,此情形并非客观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建议明确“重大违法违规”可量化的具体标准,或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同时,列为重点检查的适用情形应当是客观已发生的,而非就获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线索”进行“定罪”,故建议将“线索”改为“情形”。

三是《征求意见稿》关于处理处罚口径有待明确。笔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中予以明确,尽量避免在处理处罚过程中因处罚口径不明确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处理处罚口径的不统一。此外,如果确实无法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的,笔者建议,财政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办法或内部管理规定,确保处理处罚公平公正、口径统一。

如何抓住机会实现转型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代理机构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代理机构数量激增,行业竞争日益严峻。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下,代理机构应在代理业务做大做专的同时,拓展新方向,谋求新发展。

一是继续走专业化道路。虽然代理机构普遍面临寻找项目难、委托代理难、正常收费难等问题,但笔者认为,市场存在无序竞争和恶意低价竞争现象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部分代理机构不重视自身服务质量的提升。在笔者看来,采购代理服务依托专业化队伍来完成,故首先需要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即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将政府采购知识学深悟透、把握到位。换言之,要学好政策、做好服务,以专业化的服务来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做大、做强代理服务业务。

二是依托采购代理谋求外延式发展。在新形势下,代理机构需要从过去围绕政府采购程序化代理向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并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差异化服务转型。一方面,要建立“需求制定、需求论证、市场调研、实施策略、跟踪审计”等纵向一体化服务链条;另一方面,要以招标代理业务作为“基石”,在大项目背景下向两头延伸服务链条,以点带面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具体来看,向前开发工程可研论证、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概预算、主要设备性能价格等业务,向后开展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及决策等服务。此外,在将业务范畴向上下游扩展延伸的同时,建立并完善全流程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工作附加值,实现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性服务的转型升级。这种转型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及人员建设,做深、做细、做优采购代理服务。

三是推动电子化招投标。近年来,“互联网+招标采购”模式逐渐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代理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电子化招投标带来的短暂压力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依托电子招投标平台逐步向“互联网+招标采购”的代理新模式发展。同时,重视信息化建设,以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再造业务新流程,实现由面对面向全流程电子化方向转变,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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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6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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