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特定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
【实务探讨】
如何避免特定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
■ 叶光都
关于特定指向性的技术参数要求应该如何避免的问题,笔者想从实践中遇到的两则案例引入,共同探讨类似这种情形应如何避免。
案情回放
案例一:技术参数要求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投诉不成立。
某街道办事处的森林消防水罐车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合格的整车检验检测报告,其中整车重要参数均设置有区间值“3900mm≤轴距≤4300mm、16500kg≤满载质量≤17300kg、9800kg≤整备质量≤11000kg”,潜在投标供应商认为该技术参数要求设置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并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主管部门受理该投诉事项后,基于查证事实,认为市场上至少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本项技术要求,且上述参数非实质性响应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整车技术指标要求设置存在倾向性,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案例二:技术参数要求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投诉成立。
某医院的支气管导航系统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电磁定位板或可旋转磁场发生器,电磁定位板或可旋转磁场发生器尺寸:长度≤565mm,宽度≤475mm,潜在投标供应商认为,该技术参数要求设置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并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主管部门受理该投诉事项后,要求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本事项进行答辩。答复内容认为市场上至少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本项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前期市场调研的3家品牌供应商的技术参数资料。
财政主管部门随后向这3家供应商发出调查函,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调查核实,未有证据证明3家供应商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采购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确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指标要求时充分考虑了公平竞争,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存在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分析探讨
编制货物类技术参数要求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技术参数要求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技术参数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技术参数要求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技术参数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涉及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常见情形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属于部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其中涉及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一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以上列举的3种涉及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属于质疑和投诉中的“熟面孔”。为避免以上情形,笔者认为采购单位在设置技术参数要求时,一是应该充分考虑该技术参数与采购项目的直接关联性,避免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参数要求;二是应该充分进行前期市场调研,广泛搜集同类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横向比较,避免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严禁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等表述。
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需求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并开展对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
充分进行前期市场调研
技术参数要求应明确能够实现所有的项目目标。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其他因素。按照《需求办法》第十条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
按照《需求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进行重点审查是避免出现指向性要求的一道重要“防火墙”。笔者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是进行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是进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形成书面记录保留存档
按照《需求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采购单位应该高度重视在调查、确定、编制、审查技术参数要求时产生的过程资料,形成书面记录并保管存档。笔者认为在处理涉及技术参数要求的质疑和投诉过程中,这些过程资料将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采购单位在确定技术参数要求中充分考虑了公平竞争,从而有效避免采购项目存在排斥、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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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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