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务用车 在询价公告中可以写时间要求吗
【有问有答】
采购公务用车 在询价公告中可以写时间要求吗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问题
近日,有读者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在询价公告中可以写‘车辆交付日期与车辆生产日期之间不得超过6个月’吗?是否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
回答
“如果3家以上供应商普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可以写入询价公告中。”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开门见山地表示。
那这是否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这一要求属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的要求是否合理以及能否写入询价公告,要以其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为标准。”采访中,许多专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王加和认为,如果经过市场调研或根据采购实务经验,目前市面上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私人采购,都有该方面的采购需求,且多家供应商及产品均能够满足该要求,则该要求不构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这必须要提前摸底。如果大多数供应商都能做到,就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自然也无需担心在实际工作中会有被质疑投诉的风险。”有专家表示。
采访中,也有专家推测,提出这一要求的初衷或是想确保车辆全新。记者翻阅了中国政府采购网近期的询价公告,发现这一要求往往被表述为“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并按照相关要求包装完好”,或是“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及其所有部件必须是全新原装合格产品,在中国境内采购人拥有合法的产权和使用权”。对此,有专家建议,可在询价公告中明确上述内容,并声明“如发生产品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在产品交付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料,从而防止“以旧充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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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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