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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商是大型企业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7-15 20:34: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产品生产商是大型企业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吗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日前,某单位向中国政府采购报咨询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那么如果货物A的制造商是甲公司(甲公司是中小企业),且该货物A使用制造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但货物A实际是由制造商甲公司委托生产商乙公司生产的,但乙公司为大型企业,那么供应商所投货物A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吗?

回答

对于该问题,业内专家们表示供应商所投货物A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46号文规定的是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问题中货物A实际不是由甲公司生产,而是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的,因此不符合政策规定,我认为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佟克胜对记者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里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制造商,一个是生产厂。在上述案例中,货物A的制造商(即商标所属公司)是甲公司,而实际生产厂是乙公司。46号文规定,要同时满足生产以及商标都是中小型企业,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案例中只有商标是中小企业,而生产是大型企业,所以该供应商不满足政策要求,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实确实属于案例中的情况,那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承诺。”

“不过,这也有可能是投标人理解错误,认为制造商是中小企业就可以满足政策要求。”佟克胜说。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总工刘国奇表示:“46号文的初衷应该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通过优惠政策可以看出,这个政策应该是直接让最终的产品/服务/工程的提供者作为中小企业而受益,我认为产品A的出品单位是中小企业才可以满足政策要求。”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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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5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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