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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06-03 20:42: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观点】

以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 顾萍萍 刘林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周年,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攻坚之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方式,其行政效能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笔者认为,通过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以最优配置创造新质生产力,进而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经之路。

提升行政效能的必要性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管理目标,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发挥功能的程度,以及产生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是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集中反映,追求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就政府采购而言,行为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人员能力、目标控制、政策制定、实施成效等行政效能的发挥,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发展。

在机构设置方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主体名称不尽相同,多数被称为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管处等,但均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在人员配备方面,省级一般正式编制人员为10人左右,市级为7人左右,县级为3人左右,监管人员力量存在明显不足。在第三方律师外聘方面,以某省为例,省本级外聘律师3名,市级基本没有常驻律师,且多数与其他处室共用外聘律师,县级一般没有法律顾问,专业第三方法律服务人员也严重不足。

目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期和攻坚期,亟待新的发展理念来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新发展理念的高度概括,是未来一段时间各行业的发展方向,是行政效能的目标产物。因此,要在有限的内外部要素条件下,通过转变思想、合理布局,高效、高质发挥行政效能,创造新质生产力,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提升行政效能的核心是实现要素均衡

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是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就政府采购领域而言,旨在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通过监管部门的高行政效能,实现政府采购全要素效能的均衡发展。

政府采购全要素按主体划分,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监管部门等;按层级划分,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区县级等;按过程划分,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意向公开、专家评审、合同履约等;按功能划分,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政策功能建设、交易规则建设、技术支撑建设等。无论选择何种划分标准,目的都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提升,实现全要素均衡发展。

提升行政效能的根本是实现人力资本最优

以人为本,是各领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通过提升自身行政能力,来促进采购人的采购能力、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和供应商的投标能力的全面提升。在笔者看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能力的提升需要达到两个目标。

一是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平衡状态。如前所述,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面临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挑战。对于同样的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管理者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就会产生不同的效能。这就需要管理者优化现有的资源配置,使每一名工作人员在适合的岗位上发挥最大作用。比如,让一名新人去应对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则势必会因行政复议诉讼概率的增长而加大行政成本,进而降低工作质效。总体来说,管理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职能难易、紧迫性等进行排序,大致可以分为行政裁决、营商环境(含政策落实)、信息化建设、监督评价、日常管理等,再考虑人员是否擅长等因素,实现最优配置。

二是防止边际效益递减。简单来说,就是尽可能做到“见顶就收”。假设一名工作人员在一日内最多可以正确处理5个投诉,若让其再多处理2个投诉,则边际效益递减,甚至会影响前5个投诉的处理质量。此时,就应适可而止,即选择抛物线最高峰值,终止此项工作,以获得单量最大收益。假设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一日内最多可以正确处理5个投诉,另一名一日内最多可以正确处理3个投诉,那么自然要选择前者从事此项工作,即选择最优曲线,以获得总量最大收益。如此来看,这对管理者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需要科学判断每名工作人员的特长和工作峰值。

提升行政效能的抓手是实现策略创新

政府采购对内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行使权力或维护自身运转的工具,对外是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导向,更是各国之间博弈谈判的筹码。因此,实现政府采购的最优行政效能,需要科学研判、尽早谋划。

一是改变固有思维,在明确自身法定职责和科学合理分工的前提下,科学研判,抓准切口。比如,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逐渐成为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背景下,可以专设电子化组(科),以系统谋划电子化建设工作。又如,在政府采购监管压力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可以建立“传帮带”机制,让老师傅带新徒弟,将监管经验、风险高发点、诉讼复议技巧等进行有效传承。

二是突破制度化、流程化的行政行为,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造更有效的路径。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为例,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在最后一版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指导下,尽早谋划各项工作。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设为例,这是政府采购活动区别于市场招投标的主要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各项政策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政策惠及力度、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红利。以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建设为例,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交易规则进行改进和尝试,如积极推进评定分离、双盲评审、评分公示等。以政府采购技术支撑建设为例,可从基础数据库开始搭建,并将可持续和可扩展等因素考虑在内,逐渐建设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性政府采购辅助工具。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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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4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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