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实行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管理
【代理机构管理】
滨州实行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管理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滨州市政府日前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施行等级评价管理。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情况。
滨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连接供应商的重要纽带。近年来,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现显著增长,但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一旦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极易引发政府采购投诉。为此,滨州市于2023年组织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等级评价试点,目的是通过搭建代理机构业务竞技平台、实施等级评定,形成行业内部竞争机制,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实现自我驱动、自我净化。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分4章28条,遵循“自愿参与、客观公正、全程公开、日常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滨州市区域内或者准备在滨州市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等级评价分为两种类型,即:新锐型和星型,其中新锐型代理机构主要针对三年内注册成立或进入滨州区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代理机构,对应新锐级代理机构称号;星型代理机构相对于新锐型在业务数量、提报参评档案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应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代理机构称号。
这位负责人表示,滨州市在设定等级评价制度时,还有三步走规划:第一步是“建起来”,在近两年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价活动,创造更多的机会让更多的代理机构进入等级评价,建立起等级评价体系,明确代理机构监管重点,引导代理机构围绕影响等级评定的关键指标,提升业务水平、人员素养和服务质量,建立起标准规范的采购执行流程。第二步是“立起来”,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复合型向专业型转型,引导代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采购政策落实、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流程履行、完善履约验收等方面,培养代理机构标准化运作模式,这也契合上级关于政府代理机构“执照式”运行的要求。第三步是“强起来”,支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大做强,让其在全省乃至全国市场上站住脚、强起来,打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的滨州品牌、滨州模式。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滨州市下一步主要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愿参与等级评价,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水平提升。二是加强结果运用。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人等级评价结果,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客观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代理机构,尤其在关注度高、情形复杂、易产生质疑投诉等项目中要优选成熟度高、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同时,引导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职能作用,共同维护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三是完善制度设计。在严格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等级评价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暂行办法》运行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专家、部门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实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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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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