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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细化政采领域过紧日子要求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4-29 21:42: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江苏南通:细化政采领域过紧日子要求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降低采购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围绕采购需求制定、统一带量采购、严控非必要代理和评审费用等方面规范采购行为,通过绷紧“三弦”,细化节支举措,提高采购效益。

绷紧采购需求之弦,严禁申报与实施“非必需采购”。《实施意见》强调采购项目应根据本单位职能与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刚性约束前提下,结合落实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确保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绷紧预算价格之弦,严禁脱离实际任性“豪华采购”。合理确定采购最高限价,《实施意见》明确采购单位应进一步通过市场调研,根据调查论证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合理确定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准确应用采购评审方法,明确在满足采购标的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采购技术或服务标准统一、需求完整明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主要围绕价格开展竞争,选用最低评标(审)价法并据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进联合采购与集中带量采购,明确对于供应标准统一、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管预算单位应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或集中带量采购确定价格,发挥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

绷紧代理服务之弦,从严把控非必要代理与评审。《实施意见》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列支有偿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前期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文件编制等代理服务费用。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商请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除专业性较强、相对复杂项目外,原则上也不得列支相关代理服务费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10万元(含)以下的所有非框架协议和网上商城目录内采购项目,不得列支相关代理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

(姚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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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37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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