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投标响应材料有效?
【案例看台】
如何判断投标响应材料有效?
■ 李莹 路茜
案例一
A局《政务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包括“提供2023年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D供应商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开头称谓是“X管理所”而非采购人A局或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D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告知其不能进入磋商评审流程。在成交结果公告后,D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D供应商投诉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两日,公司向开户行提出资信证明文件的开具申请,由于同时有其他项目需要,银行开具了不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的证明文件,而编制响应文件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混放了资料,虽然称谓有误,但材料已包含证明其‘资信状况’全部内容,满足资格要求之‘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因此磋商小组的决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等规定,属于资格认定错误。”
案例二
H市妇幼保健院生化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部门发现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上,加盖了“仅供E县医院投标使用”印章,而该医院并非本项目采购单位。审计认为,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产品合法朔源要求,供应商提供了“仅供其他单位投标使用”的证书,说明其未获得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授权,应当视为无效证书,采购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情形。(注:中标供应商向审计说明解释为编制投标文件时错放成其他项目材料)
案例思考
案例情形中证书(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下同),以佐证供应商(或产品)合法有效,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或专家如何判定证书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书是否真实。法律法规禁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份材料是否有效,首要前提就是真实,实践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包括编造不存在的业绩、伪造跟需求匹配的材料(或证书)、故意窜改(或遮盖)数据、虚构人员信息等等,也包括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隐瞒自身为大企业的真实情况,声明自己为中小(微)企业从而获得投标资格或价格扣除等类似行为。笔者认为案例中材料的称谓错误、加盖了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印章,客观上并不属于虚假材料。
2.证书是否具有法定效力。一份文件是否有法定效力,一是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某些证书有强制性年检要求,没有通过年检则视为无效;如某些证书明确了有效时间、范围、内容,超出(或未包含)则视为无效;二是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法定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这个“法定”,指检测机构的工作得到国家行政部门认可授权;又如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书,证明产品有可追溯性、质量售后得到制造商的允诺,授权书自然需要制造商出具并加盖公章、法人签署等。笔者认为,案例中的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颁发,均具有法定效力。
3.证书形式、内容是否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在某些情况下,采购文件会对证书的形式、内容作实质性要求,如提供外文证书须附带中文翻译件并对中文翻译件的准确性负责;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彩页须包含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否则视为未响应;又如书面承诺函必须包含特定内容,否则视为无效。
实践中还包括一些虽采购文件没有明确,但是属于有关法规规定须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如货物类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提供产品制造商及其产品、数据等相关内容,否则视为无效。
案例中要求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作为间接反映“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材料,采购文件不会对形式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其中称谓的错误并不影响资信证明的实质性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监督部门颁发,内容相对固定,属于行业资格条件,加盖了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印章,也不影响证书所要反映的实质性内容。
4.证书内容是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不具有法定效力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材料,一旦被错误认可,自然会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如果是供应商对可编辑的材料内容进行了增减或修改,则需要视情况进行判断。
一种情况是响应内容与采购要求不一致,对结论(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所属行业”跟采购文件明确的不一致,则很可能影响“供应商是否为项目所规定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判定结果;又如供应商承诺的交货期并不满足要求,一旦中标成交后则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再如要求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供应商“缺失遗漏”的部分很大可能就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内容。对上述类似内容的增减,均可能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另一种情况则是明显的形式(格式)或文字错误,但不影响采购人或专家对相应事项做出客观判断。如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0号,供应商错误理解格式内容,承诺为“我公司前期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人在确认成交结果过程发现并以“供应商不得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为由认为项目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并提起重新评审,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是否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采购人理应知晓;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承诺,磋商文件中对该项内容响应为“是”属于理解错误,实际上并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现有事实不影响与B大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文案例资信证明的称谓错误,并不影响采购文件要求证明的内容,该错误并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理,要求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本身就是为了证明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合法性,证书上“仅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印章并不影响其证明的内容,不会对其他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
5.证书内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在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如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3号,供应商按《正版软件承诺函》模板格式,“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但没有标明技术需求书中要求的“服务器”“座席客户端”产品。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承诺内容不违背相关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正版软件承诺不符合要求为由认定该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文案例供应商提供了资信证明,向采购人或专家表示了真实的财务信誉状况,称谓错误并没有违反上述意思真实表达;同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上的“仅供其他项目使用”印章,也没有违背供应商向采购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产品制造商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笔者认为,判断证书(材料)是否有效,应当从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是否违反实质性要求、是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为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综合判断。据此,案例中的情形不应该判定为无效。
如何应对案例情形?
笔者认为,一是可视为明显文字错误,予以澄清。在评审环节,采购人或专家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其视为“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二是可在合同签订时作为补充文件,予以完善。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供应商以补充文件方式对错误进行修正,补充文件显然也不会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类似于评审环节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当然,如果是在合同履约过程发现,笔者认为应当将其视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合同有效。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小编有话说
投标响应材料的称谓写错,证书加盖“仅供其他项目使用”印章,一般来讲,属于未按照采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是有瑕疵的。如证书上加盖“仅供其他项目使用”印章,但并不能就此否定证书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就此否定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因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章仅作者观点,诚邀对该案例感兴趣的读者参与进一步讨论。
(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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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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