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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修订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4-22 16:10: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六部门修订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其中,规范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改进了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办法》对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此外,还着力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的问题。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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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3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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