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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4-11 19:35: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八部门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规则》细化实化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方面,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另一方面,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此外,还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规则》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

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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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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