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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4-01 14:25: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本报讯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确立上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登记入库制度及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二是规范可申请入库的主体,确保供应商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三是落实对标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相关要求,畅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渠道;四是事先告知供应商办理登记入库实行免费制。

《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上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未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先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但应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入库手续。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登记入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供应商库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已登记入库供应商的登记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局提请核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受到上海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由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供应商库中记录在案。

据了解,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还将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下一步,上海市财政局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以及供应商库调整完善等相关工作,确保广大供应商及时了解优化后的信息登记流程和维护更新要求,为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可靠支撑。

(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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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2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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