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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政采专家评审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24-04-01 11:00: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高校政采专家评审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 金代志 郝钢 刘欢 张硕

目前,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预算大、种类多、仪器精度要求高、突发状况多等特点。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最核心的决策环节,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政府采购工作评审环节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因此,加强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高校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在管理以及评审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评审专家数量明显不足。国内许多专家库都存在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问题,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数量短缺更为严重。高校作为教学科研单位,许多高精尖仪器设备比较贵重,且多为国外进口,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要求更高。为了补充这方面的专家,只有放低准入门槛,降低对专家技术水平要求,以弥补专家数量的不足。

二是评审专家专业度不够。涉及专业问题,往往面临专业不对应的困境,部分专家评审领域较宽,也会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事实上,从专家的随机抽取机制设计上,虽满足专家抽取数量要求,但专家素质方面参差不齐,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因此,评审专家专业能力需要提升。评审专家在领会招标采购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尚需进一步加强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招标采购、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再教育,弥补法律法规、执业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三是评审专家评审主观因素较大。专家在评审中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专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评分标准进行个性化的解读,造成评审结果有失公正的情况发生。专家评标制度设计的反腐败要求大于对其他方面的要求,为避免专家被利益俘虏,制度设计上应考虑专家的完全独立评审、不受外界任何的干预和诱惑,在程序设计和评审机制上杜绝权力寻租的空间。

四是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政府采购专家回避制度不能得到真正贯彻,供应商可能与某些专家存在一定联系。为了保证最终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需要执行专家回避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回避仅仅依靠专家自觉,评标现场无法证明投标商和专家的关系,在随机选取评审专家的时候,有关部门也无法掌握相关情况。有的专家特别是已经退休的评审专家,由于对该规定不重视,加上一些人出于私利,往往不愿意回避,导致最终评审结果缺乏公平、公正。

五是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由于评审专家的不专业或者人为干预评审结果,对其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并没有形成高压态势,乱作为的问题还是偶有出现。

优化策略分析

——建立动态的专家管理模式。在建立动态专家管理模式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建立评审专家的考核机制,在此过程中可以使用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互结合的方式,这种考核方式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在此基础上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职业道德几方面进行考核,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如果最终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则需要将该专家从专家库中清除,同时取消专家的资格。另外,如果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在1年之内出现3次以上拒绝评标,如果不能说明情况,则需要取消其专家的资格。此外,还应不断更新专家库中的资源,对于知识老化以及不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专家给予淘汰,引进新的专家资源。例如,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展开细致划分,分为初级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以及高级评审专家等,根据评审内容层次的不同,选择相适应的评审专家。

——建立评审奖惩机制。建立评审奖惩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专家认识到自身综合素质对最终评审结果的重要影响。在考核过程中,对于综合素质较高的专家给予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对于考核成绩较低的专家给予警告,同时进行适当惩罚。这种奖罚分明的方式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激励专家,使其不断提升自己的评审水平,最终达到提升政府采购评审质量的目的。另外,为了保证最终评审的公平性,避免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打分过高或者过低等情况,则需要将最低分以及最高分去除,利用剩余分数计算平均分,如果分数偏离超过8%,则需要给予一定的书面说明,从根本上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性。

——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入库审查制度。在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中针对专家评审专业设置限制条件,规定各评审专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方向并提供所报专业领域的相关学术论文等专业资料,避免评审专家填报不熟悉的专业类型。另外,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政府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适时实行远程评标方式。实行远程评标能够有效割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人与供应商的信息联系渠道,打破各方主体人为干预的可能,使得评审专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判断独立参与项目评审,可以保证评标结果更加公正。

——建立专家终身信誉评审制度。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抽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实行评审专家永久责任制,即对由专家决定的采购结果。如发生问题,可终身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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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2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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