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前审查验证《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
【实务探讨】
应提前审查验证《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
■ 欧雨祥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而对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是否需要审查验证,法律并未提及和规定。这给评审结束后因供应商承诺不实问题引发质疑、投诉留下了空间,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减少事后麻烦,最好把《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审查工作做在前面,在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阶段就要完成这项工作。
审查验证《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通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可以有效减轻供应商投标负担,提高评审效率,但也极大地考验着供应商的诚信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一是斩断供应商以不实声明函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获取中标、成交机会的念想。法律的规定是要求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了获得更大的中标、成交机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能否如实提供就很难说了。马克思曾说:“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这句话体现了商人除了务实与趋利的特性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冒险。即使供应商敢于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万一被质疑、投诉查处,也不会对供应商有多大的损失。鉴于供应商可能存在舞弊的不诚信商业行为,因此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验证十分必要。
二是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验证。例如,《中国政府采购报》日前刊登的《由供应商承诺不实引发的相关问题思考》一文,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5号《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这些都告诉我们,如果事前不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验证,则事后会发生很多类似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件。
三是减少因《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质疑、投诉的案件数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供应商提供的是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在公示期间没有人对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提出质疑、投诉,则其就侥幸“过关”了。如果有供应商发现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内容,就会提出质疑、投诉,则财政部门就会追究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并作出处罚处理。也就是说,对供应商的惩处是采取“事后追究、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事先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验证,从源头上把好关,则在评审结束后的质疑、投诉案件就会大大减少或被杜绝。
四是不会额外增加供应商的投标负担。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诚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义务。笔者认为,如果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并不会增加供应商的工作量或难度,也不会额外增加供应商的投标负担,但对提供不实声明函的供应商肯定会产生重大影响。若《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审查验证后存在不实内容,则提供该声明函的供应商将不得享受相关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甚至还会被作无效投标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谁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负责审查及如何审查
笔者认为,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负责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验证。
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验证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种,在开标环节,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验证。作为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立即进行审查。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则供应商将继续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则告知投标供应商,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不能参与评标,将失去本次竞争的机会;如果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在评标环节,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审查验证。作为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条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验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一并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则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供应商可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待遇;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承诺不实,则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将投标供应商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当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活动。
对于具体审查验证的方式,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验证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要求情况。
总之,鉴于供应商承诺不实会引发相关问题,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事先审查验证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应予以广泛推广应用,以维护政府采购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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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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