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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12-04 17:17: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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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并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规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海员外派备用金、海事处理担保金、直销企业保证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中央储备肉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中央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中央储备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海关风险类保证金、海关税款类保证金、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22项,其中还明确了各类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

针对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清单》规定,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这2项保证金。在征收程序上,对于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对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在返还时间上,对于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对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此外,针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清单》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要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这2项保证金在征收方式上,均为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征收程序均要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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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9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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