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处罚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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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处罚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本报讯 内蒙古财政厅近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细化量化政府采购管理等财政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和裁量幅度,将财政行政处罚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指导标准》根据财政处罚的领域和对象,具体分为财务会计类、政府采购管理类、行业管理类、监督管理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3部法律法规166个事项。每个事项由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五个内容构成。
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57项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财政领域的执法中,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设定了处罚权,且裁量幅度较大,存在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裁量幅度不好掌握,类案不同罚的现象。因此,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内蒙古财政厅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细化量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在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除了《指导标准》,内蒙古财政厅还同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实施要求及减轻、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以及行使裁量权的程序及监督等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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