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双11”“最低价”争夺给政府采购提醒了什么
【记者观察】
今年“双11”“最低价”争夺给政府采购提醒了什么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从10月24日起,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活动正式开启。然而,就在众多消费者沉浸在购物狂欢之时,著名头部电商主播李佳琦陷入了“最低价”争夺的舆论漩涡中。
据其他媒体报道,在“双11”大促活动启动的第一天,京东采销人员喊话李佳琦“二选一”,海氏(一家专注烘焙家电的品牌)指控京东平台违约修改定价,造成了海氏与其他客户合作合同中的被动违约,可能触发巨额赔偿风险。这位京东采销人员则表示,10月24日晚销售的海氏烤箱为京东自营产品,价格低是因为京东自掏腰包进行了补贴。同时,这名采销人员质疑头部主播李佳琦有“二选一”行为,喊话呼吁相关部门介入管理“伪全网最低价”。当天,在“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大杨哥爆料称李佳琦控价控库存,导致小杨哥直播间多数商品被下架。
不过,李佳琦所在的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ONE)和海氏双双否认存在“底价协议”。同时,李佳琦近日在接受中新经纬的独家专访时表示,“价格是大促期间大家都很关心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在他看来,直播间的价值还在于能否为用户输出有用的内容:商品是什么?怎么用?怎么买?这是最核心的。
价格,不仅是普通消费者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也是政府采购评审时的重要“参数”。李佳琦谈论价格的这段话发人深省,那么,政府采购又该如何对待价格这一问题?
价格扮演着重要角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2003年实施以来,价格一直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采购法》以反腐倡廉为初衷,将“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纳入到确定供应商的环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也分别确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在评审时的价格权重……
价格能够成为政府采购评审时的“主角”之一,是有历史渊源的。据了解,在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之初,我国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高价采购”“豪华采购”等字眼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这也正是《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地将“促进廉政建设”作为立法目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所以设置了最低评标价法,一方面,可以约束采购权的行使,防止“权力任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供应商公平竞争,给广大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对于综合评分法里的价格权重问题,则是考虑到有些项目比较复杂,只看价格因素显然不合适,但又基于前述原因,所以还是对价格因素设置了权重要求。另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等都将最低评标价法设为主流的评标办法。
但是,就像李佳琦陷入“‘最低价’争夺”的争议中一样,一些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导致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遭受非议。比如,某信息公司曾被爆料出以1分钱中标预算为495万元的信息中心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该事件随后引发争议;某供应商低价中标后打印机卖300元,硒鼓卖500元……
对此,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建议,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中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甚至建议取消工程采购中的“最低价中标”。多年前,《人民日报》曾经连续两次发文,点评表示“最低中标价项目,只比价格不比质量,该改改了”。
上述建议立即引起了业界热议,很多从业人员表示,价格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没有了这把标尺,政府采购评审的难度和风险会增大,看重价格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质量的要求。就像一位网友对“李佳琦陷入‘最低价’争夺”的评论一样:“不好意思,我在‘双11’期间买东西,价格就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恶意低价竞争问题,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并在相关回复中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价格是唯一因素吗
在很多从业者看来,在政府采购中,价格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唯一因素。这同李佳琦回应“‘最低价’争夺”事件的表述是一样的。
“价格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评审时的唯一因素,要区分不同情况。”政府采购专家李杭告诉记者,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可以成为政府采购评审时最重要或唯一的因素,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具体在87号令第五十四条中已有规定。
正如一位叫做“九月的长岛冰茶”的网友所说:“一样的东西我当然要买最划算的,价格是唯一因素。”
另外,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杨锡才强调,普通消费者所说的“最低价”和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根据87号令的规定,最低评标价的前提是,满足实质性要求,再看价格。既然投标人都满足实质性要求,那为什么要推荐报价高的供应商?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考虑到价格是采购中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价格分权重需占到30%以上比较合适。具体在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已有规定。”李杭说。
既然价格不是唯一要考量的因素,那在政府采购中,还应考量哪些因素?对此,杨锡才认为,采购来的货物、服务、工程,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这里既包括商务要求,也包括技术参数,以保证顺利实现采购目标。
如何实现“优质优价”
李佳琦在接受中新经纬的专访时认为,一直以来,消费者对产品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的需求未发生改变,而这要求带货主播坚持为消费者争取更贴合实际需求的“好物”和“好价”,“优中选优,精中选精”。
李佳琦提到的货真价实、物美价廉、“好物”和“好价”、“优中选优,精中选精”,同政府采购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目标落地,人们越来越关注政府采购如何实现“优质优价”。
政府采购如何实现“优质优价”?提及这一问题,杨锡才表示:“这个问题太大了,影响因素有很多,政府采购链条上的每一环节,都不可或缺。”
具体来讲,一是委托一个专业水平高、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和项目经理。采购人需要想方设法从成千上万的代理机构中遴选出满足采购项目特点的机构和人员。
二是做好需求调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中,就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合规完整地确定采购需求,并围绕采购需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安排和管理安排等各项工作,建立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组成的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好一般审查和重点审查工作。
三是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保证各环节、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四是严格履约验收环节管理,以确保实际验收到位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五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形成政府采购活动不能违规、不愿违规、不敢违规的良好采购市场环境氛围。
“英雄所见略同。”李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对评标定标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她建议,改变目前仅依靠临时抽取专家作为评委的方式,并取消抽取专家占评审委员会2/3以上的限制,允许采购人邀请真正熟悉项目情况、精通相关技术和服务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并允许评委在评审中与供应商代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所需的各方面信息,以保证向采购人推荐的是“优质优价”的产品或服务。在定标方面,可参考某些省市已开始尝试的方式,即评委仅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在该范围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响应文件,自行确定中标人。
明天就是“双11”的收官之日了,李佳琦“最低价”争夺事件还没有定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办正在调查核实之中。但政采人应该从这一事件看到:价格是一项重要的因素,但应对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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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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