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业内观点】
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张旭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并列起来,共同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的大背景下,制定和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党内法规制度,对于推动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内规范性文件部署推进政府采购系统性变革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这是关于政府采购的中央层面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深改方案》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深改方案》从宏观层面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出擘画,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传递党的意志,指导政府采购立法和制度的完善。
根据《深改方案》,财政部和地方相继制定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开展了相关的政策制定工作。其中,由财政部研究起草并发布的两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均集中体现了对《深改方案》的积极贯彻落实。
202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从现行法强调分权制衡转向“谁采购谁负责”,构建了一系列有助于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机制。一是明确采购人在项目绩效管理、需求管理、政策执行、采购交易、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采购全链条的主体地位。二是理顺采购人与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关系,即代理机构不再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并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并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科技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此外,在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健全政府采购交易机制、改进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完善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征求意见稿》都根据《深改方案》的要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和具体安排。
党内法规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其中,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强调,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第三款强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落实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第四款要求,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提出,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第三款提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提出,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提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该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求对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2017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其中,该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
此外,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其中,该办法第十四条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市场租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这些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这些都体现了政府采购标准建设和需求管理的导向。
党内法规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执纪问责
为严肃财经纪律,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就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了相关要求。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过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仍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纳入纪律处分范畴。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例作为中共中央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对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具有重要作用。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列入纪律处分,为党员干部划出了“高压线”,并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目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第七十一条至七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实现了有机衔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体现了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地方层面,湖北、广东等地都有出台关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党内纪律处分规定,强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具体列出了65种违法违纪行为和纪律责任,并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16种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了严查、重处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财物或者牟取利益,或者泄露评审情况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方面,《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该规定的出台彰显了广东省重拳出击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和严格追究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决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法规制度为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提供保障
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提出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明确要求,并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2018年7月20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其中第三大板块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规范高效,提出“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创新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批量、电子化招标采购模式”。上述一部党内法规、一份党内规范性文件为浙江率先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推进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和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建设,浙江在全国率先打造了集交易、服务和监管一体化的政采云平台,实现了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一次都不用跑”,项目核心交易时间明显缩短,采购节资率有所提高。该项目先后入选2021年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2022年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数字化为支撑,浙江推进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降低履约保证金最高比例等一系列改革,并创新推出线上普惠金融产品“政采贷”,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上海两地以此为基础率先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建设。笔者认为,没有前述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依据,这些改革是无法想象的。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改革发展之路。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但仍不足以单独完成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需要不断加强党对政府采购事业的领导,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党内法规制度引领、支撑、保障政府采购管理和改革,并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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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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