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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电子卖场“征集令”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3-10-09 20:33: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网上商城新变化、新做法】

黑龙江发布电子卖场“征集令”

启动场内供应商和部分试点品目的品牌商征集工作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启动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场内供应商和部分品目品牌商征集工作。

场内供应商包括电商、经销商、生产厂家等,可以在电子卖场上架销售商品,征集申报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17日。供应商属于商品品牌商、区域总代理商的,为品牌商。品牌商需协助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对本品牌上架商品的货源、售价、合规性等开展监督,包括商品管理和交易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呢?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品牌商需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效内,对供应商上架的本品牌商品的货源渠道、商品合规性、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商品的售价开展监督。同时,还要对供应商参与场内外比价响应的本品牌商品开展监督,协助供应商按原厂服务标准完成供货、安装及售后等服务。”记者了解到,本次品牌征集以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触控一体机、视频监控设备、空调机为试点,征集申报时间为10月18日至10月27日。

供应商要想成功入驻,需“过五关斩六将”。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入驻条件。申请成为场内供应商,需保证所销售的每件商品单价不高于京东、苏宁、国美及厂商官网自营的在售同款商品价格,如无法匹配任一同期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商品,且无厂商官网可提供本商品过去一年内的历史销售成交合同、发票、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新品价格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参考价格依据。销售进口商品的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书,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如果上传一级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应同时上传厂家对一级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注明允许一级经销商授权其他供应商销售商品。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财政厅不强制要求应征供应商有自营电商平台、ICP、EDI资质。如果应征供应商通过自营电商平台API数据接口实现与电子卖场进行商品、库存等信息实时同步,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万元。

申请入驻成为品牌商,除了满足场内供应商入驻条件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供应商应为品牌商或品牌商唯一授权供应商,两者皆应征,优先确定商品品牌商为入驻品牌商。供应商如果是品牌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品牌《商标注册证》原件扫描件。《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或提供注册人授权供应商使用商标许可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分类应包括本次申请对应分类。供应商如果是品牌商唯一授权供应商,除提供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品牌商唯一授权书。如品牌商授权的唯一授权供应商超过一家,该品牌商所有唯一授权书将视为无效。

供应商需注意的是,如果申报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品牌商,每个申请品目应上传至少1个商品的节能认证证书。此外,通知明确,应征供应商不得为谋求电子卖场更多销售量、规避电子卖场监管风险,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重复入驻电子卖场,一经发现,将取消重复入驻的供应商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电子卖场。

据介绍,为了加强监管,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将对应征供应商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应征供应商应允许并授权配合财政部门和运营服务机构通过大数据核查其有关信息真伪。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电子卖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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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83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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