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采购程序中减少对贸易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国际动态】
德国:在采购程序中减少对贸易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本报讯 近日,欧洲法院的一项裁决涉及采购程序中公司的贸易和商业秘密,导致德国公共采购机构在准许查阅档案和转发文件方面的做法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当标记为机密的信息被披露给其他当事方时,德国订约当局并不会承认所谓的贸易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
具体来看,该项裁决是关于波兰某项目开发合同的法律纠纷。在对授予合同提起的审查程序中,申请公司要求披露竞争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早已被标记为贸易和商业秘密。申请公司称披露(尤其是证明人、分包商和执行概念等信息)是必要的,且证明了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同时还指控订约当局违反了德国公共采购法。
在这种背景下,欧洲法院在关于适当处理与要约有关的机密信息的裁决中作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声明。欧洲法院认为,订约当局可能不会自动遵从投标人的简单保证,即不会因为投标人声称所提供的某些信息应作为机密对待,就拒绝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其他利益方。因此,投标人必须详细证明某些信息的实际保密性,而订约当局必须要求投标人为此提供适当的证据。例如,有关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竞争相关性、知识产权对其的保护等。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则订约当局必须向要求披露的其他利益方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
因此,根据欧洲法院的最新判例法,简单将投标文件中的敏感信息标记为贸易和商业秘密,已无法确保在采购程序中对竞争者保密。特别是在审查程序中,当检查档案时,要约的内容将有可能被提供给竞争者,而这显然与有关公司的意愿相悖。
据悉,第一公共采购庭和德国订约当局已经采纳了上述做法,并参照欧洲法院的决定,开始在标书和诉状中传递简单标记(即简单标记为贸易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基于此,有关投标人有必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保护好机密信息。
(编译/张舒慧)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