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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让政采预算执行不“迟到”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7-17 18:37: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让政采预算执行不“迟到”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项目执行时间长、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通知》强调要及时安排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其中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力,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把预算编实编细,确保预算对应目录与采购计划目录一致,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公开采购意向,避免人为拖延导致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影响采购活动效率;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避免出现“卡点”采购、“集中”采购等现象;要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质疑、投诉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确保采购工作效率。

在安排采购计划和组织准备方面,《通知》指出,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计划开展的采购活动,要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相关手续完备后采购准备工作仍未完成,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各级预算单位要依法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预算执行需要资金支付的落地,对此,《通知》明确,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提高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此外,《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要健全内控机制,鼓励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将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嵌入到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线上办理,提高业务流程办理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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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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