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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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务院牵头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亮点之一是---
校车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在宽敞、明亮的校车内,孩子们露出了灿烂的笑容。cnsphoto供图
本报记者 梁帅
每天有约9000万名儿童乘坐校车上学,据相关媒体报道,每年约有1.8万名儿童死于校车事故。校车安全问题刻不容缓!近日,由国务院牵头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校车安全的政府条例。
有专家指出,校车安全问题不是简单的车辆安全问题,而是关系到财政、教育、安监等多个部门的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校车的资金来源、监管职责并形成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安全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就从资金来源、车辆标准、监管职责等多个方面成体系的对涉及校车安全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规定。提到校车安全,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校车”二字,媒体关注的焦点也大多集中在“校车”本身。那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作为校车的车辆做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
明确车辆标准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申请作为校车的车辆首先应为7座以上载客汽车。此外,作为校车的车辆还需满足: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等4项要求。在使用环节的相关规定为:校车的时速禁止超过60公里。校车管理实行许可制: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的车辆应将校车标牌交回交管部门。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的某客车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厂生产的客车均可满足申请条件,该厂还专门研发了“大鼻子”校车,这种校车设计上借鉴了欧美校车的经验,安全性更高。“孩子们坐的车应该比其他车辆安全性更高。”该负责人如是说。对此,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现在有一些厂商积极的推出了“大鼻子”校车等专门针对校车市场的车型,但是由于校车的使用群体大多在农村,太大的车辆不适合走山路,并且成本也比较高,国家应给予相应政策调动客车生产企业积极性,扶持客车生产企业研发出更多适合不同路况的专用校车。
建立安全体系
车辆标准虽然有了,但是如何保障整个校车安全体系的顺利运营呢?为此,《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了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此外,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一位参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首先,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校车管理的条例,是历来没有的。此外,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把校车的事权下放给了地方,这是很明确的观点,是一大进步,也是《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
资金来源是关系到校车安全体系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明确了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校车安全体系才具备了基本的建立条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于校车安全体系的总体规划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此外,《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还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有关各方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悉,该条例有望在2012年年初开始施行,校车安全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相关链接】现行校车安全标准
2007年7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首次明确规定了校车类别以及安全技术标准等;随后又颁布了《校车标识》(GB24315—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09)以及首部专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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