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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动机存疑等风险不容忽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6-29 19:19: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投标动机存疑等风险不容忽视

■ 刘宁波 赖登凌 田晓芳

随着采购行业政策法规和供应商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理性报价、良性竞争的采购氛围日益浓厚,但也发现少数供应商“十标九投”“屡投不中”仍然“锲而不舍”等非正常现象。这其中投标动机存疑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本文回顾剖析个别典型案例,试图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1:光缆网电路租用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光缆项目),预算金额680万元,招标文件明确指出最高限价为680万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A、B、C3家供应商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现场投标,其中:A供应商报价677万元,B供应商报价679.7万元,C供应商报价680万元。经评审发现,C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对单薄且关键材料缺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按废标处理。

案例2:考试管理系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考试项目),预算金额260万元,招标文件未明确指出最高限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在招标公告发布后,D、E、F等7家供应商报名领取招标文件,D、E、F3家供应商现场投标,其中:D供应商报价231万元、E供应商报价224万元、F供应商报价200万元。E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经审批,改为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原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继续组织。经过第一轮谈判,D、F供应商第二次报价分别为230万元、200万元;经过第二轮谈判,D、F供应商第三次报价分别为223万元、200万元。

投标动机剖析

共同点:供应商中标意愿不够强烈,投标动机存疑。光缆项目明确了最高限价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C供应商仍以最高限价作为投标报价,明显不具备中标可能。考试项目经过开标唱标,供应商已知悉其他供应商报价,及其中1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但不清楚具体为哪家供应商,即明确了竞争对手仅剩1家但不能确定为哪一家。D供应商简单以E供应商报价作为参照,小幅度降价,中标可能性不大;F供应商在开标环节虽为最低报价,但转为比照竞争性谈判后报价保持不变,从通常逻辑看,在明知自身已成为大家竞争“靶标”后,仍坚持不对报价作任何调整,理论上很容易被其他供应商以略低价格谋求中标,中标可能性明显降低。

不同点:一是存疑程度不同。C供应商以最高限价作为投标报价,实际上不具备中标可能;D、F供应商虽然中标可能性不大或者减小,但仍存在中标可能。二是风险等级不同。C供应商明显不是为了中标,那么为什么要投标?D供应商可能存在“赌”的成分,也可能是在测算自身成本后认为不具备与F供应商竞争的可能;F供应商可能报价已降至最低,也可能是在测算标的成本后认为其他供应商不可能对自身构成威胁。

风险防范建议

深入摸清市场现状,合理选定采购方式。军队采购有关规定明确,采购单位应当对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对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单位应当组织采购需求审查,对需求形成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求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指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编制采购需求,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非歧视性、竞争性、合规性、履约风险审查等。以光缆项目为例,废标后通过市场调查及专家研判,该项目前期基础设施投入较大,且服务履行与现有资源存在较大关联,缺乏前期持续投入的供应商很难履约、盈利,反映出需求的合理性、竞争性、非歧视性、履约风险等未考虑周全,与之配套的采购方式也不尽合理。类似光缆网电路等特殊行业采购项目,必须深入摸清市场供应现状及准入门槛、前期配套等差异化要求,合理选定配套的采购方式,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应采购策略。

细致科学核查防范,力争排除潜在风险。一是针对不具备中标可能而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参考有关规定或历史案例启动必要的风险排查程序。比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仍然紧贴预算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资信业绩及技术力量等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二是针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紧贴预算、投标文件“一厚多薄”、无故弃标等涉及投标动机的存疑情形或者风险隐患,细致核查投标文件、电子工具、授权代表信息、相互间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必要时按规定约谈涉及供应商,力争将潜在风险排除在萌芽阶段。三是针对所谓“一厚两薄”“一高两低”“切痕一致”等存疑现象审慎对待,一方面,要重点关注、细致核查、排除风险;另一方面,要避免串通投标盲目认定、无依据认定,简单以现象特征作为认定依据、把巧合情形简单直接认定,既容易扩大打击面、淡化打击力度,又容易滋生一些不良供应商以单面打印换厚度、以超预算投标换分数、以分散印制规避明显问题的行为,增加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重点突出结果导向,精准制定兜底措施。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发现易、查实难,并日趋专业、隐蔽、复杂,在采购实务中,不能以怀疑“定案”,不“定案”就必须继续向前推进,成为当前很多问题发生、放大的主要原因。面对上述突出矛盾,采购从业人员只能被动边查边干,切忌“不敏感、不调查、不报告”,坚持将推进任务与排除问题有机结合,在无法查实相关问题又涉及一线急需保障等特殊情形时,采取分批次采购交付等兜底措施,确保将问题隐患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事后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妥善解决。

优化完善采购全过程追溯复查机制,在正式采购合同签订前或经费结算支付前,邀请行业专家或抽组业务骨干,对超预算、贴近预算及前述几类风险情形等涉及项目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情况的,进行复查,重点分析查找商务技术要求及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量身定做变相指定、评审专家打分依据是否明确尺度、供应商有无明显提供虚假材料、响应逻辑明显自相矛盾或围标串标嫌疑等,发现问题立改快改,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瑕疵拖成大隐患。

充分发挥预警机制,探索风险主动防控。一是充分发挥供应商“灰名单”预警机制,对竞争不充分又出现投标文件“一厚多薄”、中标意愿不强甚至无中标动机又积极参加投标、技术指标参数负偏离较多甚至不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要求又以此参加投标等相关供应商,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采购机构可以报采购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明显不合理或者不具备竞争性等采购项目,在采购机构反馈问题后,仍一味坚持继续推进,造成流标废标或者围标串标的,一并追究采购单位需求编制及审查责任,倒逼采购单位抓好采购源头、守好第一道防线。三是发挥大数据支撑服务功能,针对特定项目、特殊行业、重点品类,依托采购平台,定期或实时组织参与群体、采购结果、价格分布等比对研判,及时推送风险提示,避免事后再查成本高、整改难、质效差,变被动整改为主动防控,助推采购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新疆军区保障部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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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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