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一点就通】
评分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某政府采购磋商项目公布了采购结果,但第二候选人提出质疑,认为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评审有误,并列举了自评表。经磋商小组确认后,确实有一个评标项评错了,少给了2分。
有从业者疑惑道:“对于这种情况,是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还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视情况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显然,案例中的情况不在重新评审范围内,应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以磋商小组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为由,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书面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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